转发《关于建立江门市法院执行工作联动
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委办〔2009〕3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江门市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江门市法院执行工作
联动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当前,由于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有关职能部门协作不够等原因,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而且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解决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推进“诚信江门”、“和谐江门”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把执行难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加强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调配合,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力争使全市法院执行难问题取得根本性好转。现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8〕145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和省高院、省综治办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办法及标准的规定,就建立我市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执行工作联动联席会议制度
我市要建立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主办,纪委、组织、宣传、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协法制委、检察、公安、司法、法制、监察、财政、发改、国资、民政、房产、国土、工商、建设、税务、劳动保障、规划、银行、银监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执行工作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动联席会议的职责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二、建立人民法院执行信息通报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党委政法委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沟通,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对于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法院应当提前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报告,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应对措施;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发挥监督作用,对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反馈本级人民法院,并召集有关单位联席会议,督促迅速采取措施,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消除不稳定因素。
三、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网络
以当地党委为领导,以联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网络为基础,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网络。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工作过程中,对涉及查询、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维持执行秩序、做各方当事人及相关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处理执行突发事件时,请求支持协助的,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应予以全力支持配合,形成执行工作的合力。
四、建立执行工作综治考核机制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评内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的考核办法和省高院、省综治办的考核标准,制定我市法院执行工作检查考核标准,建立完善的法院执行工作检查考核机制,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促进人民法院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对各市(区)法院执行工作检查考核的组织和具体操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市综治办配合。从2008年起实行每年年底检查考核一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将考核情况、问题及考核结果(成绩)报市委政法委和市综治办备案。市综治办将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结果按一定分值比例,作为两年一度综治目标责任考评时该项工作的成绩。各市、区也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完善的法院执行工作检查考核机制,对执行工作不落实,非法干预、阻挠执行工作而发生抗拒执行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和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由本级综治委、纪委、组织、人事、监察等五部门,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实行“一票否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院执行工作的实绩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领导干部晋职晋级时须征求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
附件1:《江门市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工作办法》
附件2:《江门市执行工作联动联席会议规程》
附件1:
江门市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切实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力争使我市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推进“诚信江门”、“和谐江门”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和《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建立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政法委的协调下,联动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交流,争取支持与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执行难问题,协调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旨在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人民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成立执行联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动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制工委、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法制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江门银监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动联席会议可增加其他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联动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和联席会议日常召集人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委政法委分管执法督查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其他各成员单位1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动联席会议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执行工作联动联席会议。
第四条 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中院执行局和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秘书1名,负责联席会议会务工作及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为联系人。
第五条 各市、区和市各成员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市委政法委对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并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协调力度,切实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七条 坚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的原则。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协助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八条 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及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不得阻挠和抗拒强制执行。
第九条 坚持科学管理、正确适用的原则。对建立的联动信息进行科学管理,严格依照本规定适用,防止滥用。
第十条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威慑联动、教育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一条 倡导诚实守信、自动履行的原则。引导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和阻挠、抗拒执行行为,查处非法干预、干扰执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执行信息共享的原则。各级法院要认真做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更新工作,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尽早实现执行信息与各级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和措施互动,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快速调查、控制、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把解决“执行难”的重心和着眼点,由单纯的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转移到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威慑机制上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联动联席会议职能主要包括:定期研究拟订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定期听取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清理与现行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部署支持人民法院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协调解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非法干预的执行案件,重点协调处理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涉及党政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设领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等执行案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行权,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权正确畅通行使;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形成执行合力;督促处理执法或协助执行单位、部门的违法违纪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执行工作事项。
联动联席会议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督促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及时化解矛盾,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
联动联席会议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对参与严重干扰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并触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及国家公务员,通过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部门对参与严重干扰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并触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及国家公务员,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以保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能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法院执行工作的实绩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促进各级领导干部重视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由人民法院委托或经人民法院同意,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拒不履行义务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名单,利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有关新闻媒体在征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适时对自动履行的债务人给予正面宣传,树立自觉执行、协助执行、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解决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指导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权正确行使。建立部门及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完善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考核,充分发挥综治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综治基层组织的网络优势和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激励、约束机制,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进一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加强上下级执行工作协作,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强化执行工作管理,发挥整体工作效能,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工作形势,适时部署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人民法院应建立债务人名单公示制度。定期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住址、欠款金额、身份证号(或工商注册登记号)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醒群众慎重对待上述被执行人的交易行为。
人民法院应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有关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联动信息。在联动信息系统建立前,人民法院可将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抄送联动部门。
第十九条 检察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拒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批捕、审查起诉。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拒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援助请求时,应迅速出警,控制场面,保护执行人员人身安全,将滋事人员带离现场,对涉嫌犯罪的,可直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协助查扣被执行人的财产、协助控制被执行人,协助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现联动信息中的被执行人办理自有车辆注册、转移、变更与注销手续的,应及时通知执行法院;被查封但未被执行法院实际控制的车辆接受年检时,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予留置并及时通知执行法院;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车辆登记管理情况,协助查阅车辆登记档案,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登记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依法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码,按要求提供户籍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限制公民出境决定书,依法不予办理出境证件,限制被执行人离境。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民事执行案件中的配合工作,积极开展对执行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引导律师和法律援助人员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协调解释工作,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能,组织清理本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的规定或文件,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经费的投入,保障车辆、摄像摄影设备等必要执行装备。
政府采购部门应严格审查采购对象的资信状况,不向被执行人企业采购物资。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吊销、注销登记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股权查询、查封、冻结、过户手续,对法院查封的企业设备不予办理动产抵押,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建立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执行法院的相关证明,在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企业或个人登记档案上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提供给社会公众查阅。被执行企业或个人履行义务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原执行法院的证明消除不良记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的清算和注销登记。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执行法院的相关证明,不予办理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变更手续。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违反公司法规定申请注册成立新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第二十五条 地税、国税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协助查询有关被执行企业、个人的纳税情况和执行线索,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的有关执行文书,依法提供被执行人企业的纳税保证金、出口退税、银行账户、退税时间等信息,配合人民法院落实执行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转让,抵押、查封等土地权利登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土地使用权查封、冻结及过户登记等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担保应严格审查有关资料,严格办理程序。
土地管理部门向被执行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被执行人受让他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及时通知执行法院。
第二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房屋的权属初始登记、权属变更转让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房屋查封登记及过户登记等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提供抵押的,应严格审查抵押条件,严格办理程序。对正在办理房产产权变更、转让、抵押手续的被执行人,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执行法院,并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对群体性案件中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确实无民事赔偿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能力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对其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予以低保救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有关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队伍管理,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配合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工程当事人的项目情况,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协调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质量事故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书)。
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招标人和投标人是否为被执行人,对属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要求其先向执行法院履行义务或提供执行法院允许投标的证明,拒不提供的,不得组织招标或参加投标。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发挥自身工作优势,依法排查调处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减少和避免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协助人民法院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缓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压力。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缺乏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能力而申请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被执行人,停止为其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处理企业国有资产法律纠纷,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有企业的稳定,防止国有企业人员发生群访、游行等事件。
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如企业被执行人申请改制,而改制方案中没有对企业债务提出明确意见,或利用企业改制恶意逃避债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议修改或不予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江门分行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结算账户和开户信息。
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开户、存款情况的,人民银行江门分行应依法积极协助。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督促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提供快捷、方便的统一查询渠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督促有关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规范协助法院执行。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支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依法加强监管职责,把所辖金融、保险、证券机构自动履行义务和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列入监督、管理、考评内容。对拒绝履行、拒不协助执行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实名制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立企业存款账户,加强账户管理,禁止多处设立账户,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做好被执行人企业或个人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或扣划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等规定积极予以协助,不得要求执行法院出具司法解释规定外的手续。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查询单位存款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查询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可以要求执行法院提供该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情况的线索。
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对上述资料,执行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可根据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系统的有关信用记录,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发放抵押贷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防止给人民法院造成执行难。
第三十九条 银行和其他有金融业务的单位为被执行人的,应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应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依法送达有协助义务的联动单位,启动联动机制。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联动单位应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积极认真予以协助。
第四十二条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涉及多个协助执行部门的案件,以及市中院认为需要提请研究的其它案件,由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市委政法委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定个案具体联动意见,并下发会议纪要贯彻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一般案件由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章 责任查究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协调、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执行工作不落实,非法干预、阻挠执行工作而发生抗拒执行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党纪、政纪,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执行人员,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人民法院发现党员和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对该项工作加强指导协调。
第四十六条 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执行工作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联动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强沟通,积极认真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协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
联动单位不履行联动职责,情节严重导致发生不稳定事件,或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由联席会议商请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执行工作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门市执行工作联动联席会议规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护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依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和《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必要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报主要召集人同意后,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主要召集人主持,主要召集人不参加时可委托1名日常召集人主持。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制定每次会议的计划,确定内容和参加人员,在召开会议前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并布置会场,安排会议记录人员,准备有关会议材料。
第六条 市中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局正副局长原则上应参加联席会议。
第七条 召开联席会议例会时,各联席会议成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如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时,受通知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时,需向主要召集人或受委托主持的日常召集人请假,获准后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备案。〖JP〗
第八条 联席会议对表决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卷。意见有重大分歧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研究后,再行复议。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制作联席会议讨论笔录,交各与会人员签名确认。各与会人员在收到讨论笔录后,应认真审核相关内容,如观点有错漏,应及时在笔录上更改,更改的地方应有其亲笔签名确认。与会人员应在收到讨论笔录的1个工作日内在联席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纪要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才能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同时抄送市委。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按会议纪要内容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需报经主要召集人或受委托主持的日常召集人决定是否提交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附卷备查,未经主要召集人或受委托主持的日常召集人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发文日期:200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