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江委办〔2009〕16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副处以上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9〕36号)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推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实效,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务出访计划管理,完善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强化出国任务审批,建立出国(境)计划与经费联审制度,严格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2009年各地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更新车辆和购置新车。各单位车辆编制定额原则上不作增加调整,除达到报废条件必须更新的车辆外,不再安排新购汽车经费。严禁违反规定购置进口小汽车。报废更新购置的新车,其价格不得高于原报废车辆的标准。严禁借用、占用下级机关或事业单位车辆。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车辆燃油、维修等支出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切实降低公务用车经费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切实改进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
四、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五、严格控制各种由财政出资或以党政机关名义主办的庆典、晚会、展览、论坛等活动的规模、数量和费用支出。停办一般性晚会、展览、庆典和论坛活动。确需举办由财政出资或以党政机关名义主办的开放性晚会、展览、庆典和论坛活动的,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至2010年度,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扩建、购置、修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和业务用房项目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七、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除中央、省以及市确定的增支项目、抗灾救灾以及突发应急等重点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部门和单位的支出预算。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控核拨经费。2009年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超收收入,除按规定需缴省的部分和工本费外,一律不予核拨,全部作为市政府的统筹财力。倡导节电、节水、节油、节约用纸。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水、节油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从严控制会议规模、时间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发文规格、数量和文件篇幅,严格文件审批程序,提高会议活动和公文处理信息化水平。2009年各地各部门会议、文件要比2008年减少四分之一。
八、严格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
九、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得越权、违反程序和在限额外审批机构编制,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超编进人,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防止因增人增编引起的行政经费过快增长。切实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9〕2号)精神。严格控制新增议事协调机构,2009年各地各部门新增议事协调机构要比2008年减少一半。除省委、省政府有要求外,不再设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
十、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检查、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外,不准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检查、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个别确有必要举办新的检查、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从严控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检查、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的管理。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增强节约意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健全规章制度,狠抓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外事、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009年年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特别是压缩经费支出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情况,报市纪委、监察局。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