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管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使安全事故隐患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并上报,最大限度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行奖励政策。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向市、各市(县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 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举报下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市或市(县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市或市(县级)、区国库后,可以发给举报奖励金:
(一)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仍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五条 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它案件。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为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为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七条 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5%以内,一级、二级、三级举报的每起案件最低奖励2百元,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5千元、3千元、1千元。
第八条 对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经市、各市(县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它举报人给予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举报奖励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将《立案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报送局领导审批;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经办人需告知举报人是否提出奖励申请,并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说明奖励依据,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核后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再将《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局领导审批;
(四)办案部门应在行政处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并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该款项退回奖励奖金账户,不予保留。根据举报人意愿,奖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条 对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市、各市(县级)、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根据自身职能和职责,进行核查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本辖区查处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举报案件奖励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市、各市(县级)、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均由市、各市(县级)、区安监局成立专门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奖励资金按所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所在地政府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情况报江门市安监局统计汇总。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劳动保障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虚报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公安、监察、劳动保障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发文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