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区购房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82号


印发江门市区购房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82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购房入户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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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购房入户管理办法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购房入户申请条件

非江门市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区户籍人员,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以及商贸用房,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本人及其亲属户口迁入手续。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抵押贷款购房、二手房产,包括已上市交易的公房、房改房、单位自管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

1.购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金额在3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直系亲属的江门市区户口;

 2.购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江门市区户口。

(二)购买商铺、办公用房等商贸用房,购房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在江门市区范围内有实际住所,符合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直系亲属的江门市区户口。

 (三)购房人是海外华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并且提交本人不需在所购房屋常住声明的,准予其国内1户直系或旁系亲属办理江门市区户口,购房面积和金额以及入户标准按以上第(一)、(二)款执行。

 (四)购买二手房产的,申请入户者须在原业主户口全部迁出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

 (五)对非直系亲属合伙购房的,只准许购房者其中1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入户。申请办理入户时,须提交其他合伙购房者“放弃入户”或“在原有入户人口未全部迁出时,不得再申请办理购房入户”的约束性协议。

 (六)购房者属二次以上(同时拥有2套住房)购房,房产在江门市区范围内,原住房转借给旁系亲属居住,且其旁系亲属实际已在该住房所在地生活或工作3年以上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购房入户申请办理

(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1.由房屋产权人(单位)出具的入户申请(写明入户原因,入户人员姓名,提交原件);

 2.房屋产权证、国土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属抵押贷款购房的,凭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最近6个月的缴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1)

 3.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 4.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

 5.亲属随迁和转借给旁系亲属居住入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 6.迁入地镇(街道)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迁出地提供情况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7.购房入户申请所需的其他证明和协议。

(二)申请办理地点。

所购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

三、附则

(一)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0991日起实施,实施时间暂定5年。2009831(含831)前购买房产的,仍按市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315号)中关于购(建)房入户的规定办理申请入户;200991及其后购房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入户。

(二)适用范围。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购房入户政策。

(三)其他。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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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