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信发〔2009〕51号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文件

江门市财政

                                             

江信发〔200951

                              

印发《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中小企业

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江门市财政局

 

 

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中小企业

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发改企业[2008]647号)和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落实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的通知》(粤信厅[2008]107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2003年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江门市区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江门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鼓励中小企业积极使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外市场,加快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的专项资金。扶持资金从信息化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为扶持资金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监督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会商市财政局予以拨付。并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将扶持资金纳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并按照市信息产业局的审核意见,在不突破年度安排的扶持资金总额的前提下及时核拨扶持资金。

第六条 资金扶持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为江门市区;

(二)属于我市重点扶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外贸易的行业;

(三)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首次购买政府选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项目,签订不少于1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

(六)未享受过扶持资金的资助。

第七条 扶持资金实行部分资助方式,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所需费用进行部分资助,余下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即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外贸易,购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国际供应商服务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首期网络服务费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限额人民币伍千元。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市信息产业局提交申请报告(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二);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电子商务服务合同;

(四)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已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收到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申请后,及时审批,符合资助条件的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条  扶持资金采用事后拨付方式,即企业先行全额支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相关服务使用费,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到市信息产业局办理资金拨付申请。扶持资金实行总额限制,额度用完即止。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在其网站及时公布政府购买其服务经费剩余额度,及已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支持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球领先的B2B电子商务公司,能提供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

(二)拥有百万级海外买家,能为企业带来切实的商业机会;

(三)在江门市区拥有服务团队。

符合以上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还需经过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的审核小组审核并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该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该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江门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范本)

我公司于            日注册成立,注册地     ,工商登记注册号为            ,系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                , 经营范围是                              ,经营场所在                           

公司于          日和       电子商务网站签订了服务合同,加入该电子商务网站国际供应商服务,首期网络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根据《江门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公司符合所要求的资助条件,特此申请首期网络服务费资助 5000 元。请予批准。

 

 

               公司(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附件2

江门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拨付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电子商务网站名称

 

电子商务业务内容

及金额(元)

 

企业申请时间

 

申请金额

 

企业联系人

 

联系方式

 

确认备案时间

       

    确认人:

市信息产业局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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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