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港澳服务业准入先行先试
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9]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港澳服务业准入先行先试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市港澳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五日
江门市港澳服务业准入先行先试工作意见
2008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内地部分服务业对港澳扩大开放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以下简称服务业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具体范围包括教育、医疗、环保、旅游、建筑、会计、运输、广告、分销、个体工商户、人员提供与安排、社会服务、电子商务等13个领域共25项政策措施,涵盖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推进专业人士资格互认及后续工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等4个方面。其中17项政策措施纳入“CEPA补充协议五”中,另外8项与“CEPA补充协议五”一并公布。
服务业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各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我市引入竞争机制,引进专业人才,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港澳服务业优势,拓展港澳服务业发展空间,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为我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积累经验,稳步推进我市服务业对外开放。为切实做好我市港澳服务业准入先行先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组织架构和分工
(一)建立市推进港澳服务业先行先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在上级的指导和支持下,与港澳特区政府高层保持密切的沟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开展落实CEPA相关工作的方案、决议,对服务业开放各事项进行解读和宣传,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正在实施中的工作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制定相关的操作指引和专项扶持政策等。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局局长、市外侨局局长(市港澳办主任)及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金融办、市残联、江门海关、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海事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收集工作进度情况和实施中遇到的政策及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汇报情况。
(二)成立市、区两级CEPA咨询服务中心。市CEPA咨询服务中心设在市外经贸局,各市、区CEPA咨询服务中心设在各市、区外经贸局,分别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落实先行先试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职责分工
(一)落实CEPA服务业开放各事项的实施办法。
我市涉及的12个领域各项政策的牵头实施部门,要根据服务业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制订我市有关服务业开放事项的实施细则和扶持措施,明确具体的实施对象、实施步骤、实施方式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1.国务院批准涉及建筑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2项:
(1)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负责单位:市规划局;
(2)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负责单位:市建设局。
2.国务院批准涉及医疗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4项:
(1)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负责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2)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合资、合作门诊部的内地与港澳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负责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3)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门诊部的投资总额不作要求。负责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4)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合作门诊部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负责单位:市卫生局。
3.国务院批准涉及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2项:
(1)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内地企业实行。负责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2)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内地企业执行。负责单位:市人事局。
4.国务院批准涉及分销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1项:委托广东省审批有关分销服务项目。负责单位:市外经贸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局。
5.国务院批准涉及环保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2项,其中涉及我市的1项:同意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开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资质。负责单位:市环保局。
6.国务院批准涉及社会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1项:在广东省试点,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负责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残联。
7.国务院批准涉及旅游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与我市有关的3项:
(1)委托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旅行社。负责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2)支持广东省开展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包括优先安排编制粤港澳旅游规划等。负责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将“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广东全省。负责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外侨局。
8.国务院批准涉及运输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3项:
(1)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试点设立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广东省至港澳航线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负责单位:市交通局;
(2)委托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负责单位:市交通局;
(3)委托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站场项目。负责单位:市交通局。
9.国务院批准涉及个体工商户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1项:允许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负责单位:市工商局。
10.国务院批准涉及教育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2项:
(1)委托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港澳人士子弟学校。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由教育部与广东省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共同审议广东省与港澳合作办学校机构和项目。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1、国务院批准涉及广告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1项:授权广东省负责外商投资广告服务项目的审批。负责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12.国务院批准涉及贸易投资便利化(电子商务)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1项:推进粤港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成立工作组,争取年内提出两地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负责单位:市信息产业局。
(二)制订促进港澳现代服务业投资的配套扶持政策。
根据我市12个服务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政策,对港澳现代服务提供者在政府服务、市场准入、人才培训、项目规划、配套设施等方面予以支持。由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局配合。落实时间:2009年12月底。
(三)建立CEPA项下港澳服务业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
1.提供为CEPA项下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一站式投资咨询和审批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初审和审批时间等。绿色通道首先在区一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由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落实时间:2009年12月底。
2.结合江门市行政审批改革的进程,编印服务业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法规指引和各事项的申报指南,方便港澳服务提供者查询,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公布。由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落实时间:2009年12月底。
三、落实CEPA 各项政策的要点和分工
根据江门市服务业的发展定位,重点加强与港澳在金融、物流、旅游三大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一)引进港澳金融机构。
1.对港澳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重点招商,争取外资银行在江门设立分行或分支机构。负责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各市、区政府。
2.与香港联交所、投资银行等专业机构建立联系机制,提供江门企业境外投融资服务。负责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
3.积极发展保险业,鼓励港澳知名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和扩大服务业,鼓励保险业务和服务的创新。负责单位:市金融办。
4.引进港澳中介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融资服务。负责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经贸局。
5.凡来我市经营的港澳金融机构,可参照市府办公室《关于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05]56号)执行。负责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市、区政府、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
(二)推进我市物流业发展
1.多渠道实现物流招商。一是积极参与各种大型经贸洽谈活动,积极宣传推介我市的物流投资环境、政策。二是赴港澳物流较发达地区进行物流招商推介,引进一些大型的第三方物流项目。三是通过联合已在我市落户的物流企业,进行物流招商推介,达到以商引商的效果。负责单位:市经贸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2.成立我市物流行业协会,推动物流业自律发展。通过行业协会,统一行业标准,规范市场,减少物流无效作业环节,减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企业的效益,增强竞争力。负责单位:市经贸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3.加强区域物流合作。按照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我市与港澳地区及广州、深圳、中山、珠海等珠三角城市的区域物流合作,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打造粤西物流中心。负责单位:市经贸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4.利用澳门空港,落实航空货运及客运销售网络建设。建立澳门空港与我市合作的具体实施与销售网络的关系。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三)加强旅游合作
1.与港澳业界探讨开展优质诚信游、一程多站(休闲及商务旅游)。负责单位:市旅游局。
2.积极推动三地旅游资源开发,实现优势互补、客源互济,以互为目的地的形式开展旅游资源宣传促销活动,联合开发旅游精品线路,共同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打造发挥两地资源优势的旅游品牌。负责单位:市旅游局。
3.积极组织本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媒体参与对方的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招商活动,择机在国内外联手组织大型促销活动。负责单位:市旅游局。
4.开拓江澳两地世界文化遗产游线路。利用江门、澳门在华南地区拥有世界文化遗产等优势促进两地的旅游业。负责单位:市旅游局。
四、建立协调机制
(一)建立政府间高层互访机制。加强政府间的交流,推动CEPA合作项目落实。负责单位:市外侨局(市港澳办)。
(二)建立对口机构联系机制。探讨江港深入合作的议题,做好两地间合作的协调工作和跟踪合作项目的进度。市外经贸局、香港贸发局、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香港品质保证局和香港四大商会作为江港两地间对口联系机构。负责单位:市外经贸局。
(三)建立职能部门互动机制。根据CEPA及其补充协议一至五的主要内容,市相关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对应部门建立对口联系机制,重点研究解决CEPA服务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审批问题。由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五、宣传推广、培训工作与分工
(一)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广范围的宣传活动,与港澳政府部门合作举办不同主题的推广会。由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市文广新局配合。
(二)加强对政府部门、服务中心、企业相关人员的CEPA知识培训。负责单位:市行政学院。
六、机制保障
(一)将落实CEPA工作纳入各市、区相关部门年度工作内容,定期跟踪,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资料报送工作制度。各市、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定期工作报告和年终总结,报告和总结以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后向市联席会议召集人汇报。
在实施过程中,工作内容可作必要调整。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发文日期:200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