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2009年江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9]83号

印发2009年江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98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9年江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2009年江门市淘汰落后水泥

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函》(粤经贸函[20081850号)精神,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任务和推进我市水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按照国家水泥工业产业发展的政策方针,坚持“上大”与“压小”紧密结合,坚持淘汰落后和调整发展紧密结合,依法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改善水泥工业布局,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要求,结合我市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稳妥推进落后水泥产能的淘汰工作,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努力实现全市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执行。由相关企业所在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二)多措并举,依法淘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等规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监督、电价、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三)围绕中心,稳步推进。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这个中心,注重淘汰落后产能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淘汰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等问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要点

  (一)淘汰范围。

  1、依法淘汰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生产企业。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 号)下发后列入关闭淘汰范围而近年来又重新投入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

  3、《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施行后未经批准新建的机立窑。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印发后,未经批准擅自对机立窑扩径改造的水泥生产线。

  5、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规定,窑径2.2米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和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6、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文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有条件的地方在2010 年前淘汰全部机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7、按照我市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工作要求,淘汰一批产能小、技术相对落后的水泥企业,确保完成我市本年度的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8、地处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要加快淘汰。

  (二)淘汰计划和进度。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函》(粤经贸函[20081850号)内所附的“十一五”期间江门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表,结合《关于印发江门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江府[200918号)的要求,2009年我市计划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为372万吨,涉及20家企业(详见附件),有关市、区要根据附表所列的企业关停名单及计划完成时间,切实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相关工作。同时,各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增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总量。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HTF〗按照粤价[2008408号文件的要求,从200911日起,淘汰类水泥企业在用电价格规定的分类电价基础上提高0.2/千瓦时;限制类水泥企业的用电价格提价标准为0.05/千瓦时。一律取消对落后水泥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被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水泥企业,不再实行峰谷电价政策。各级物价、经贸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二)严格执行环保政策。〖HTF〗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生产线)要按时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新上项目核准程序。〖HTF〗各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时,要支持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立窑等生产工艺落后的项目;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地区,一律不予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

  (四)加强质量监督。〖HTF〗严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进度计划,按时依法吊(注)销关停企业(生产线)的生产许可证;加大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抽查力度,对生产质量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关闭;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监督力度,禁止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使用立窑水泥。

  (五)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HTF〗要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办法。金融机构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不得新增贷款,并收回已投放的贷款。

  (六)建立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激励机制。〖HTF〗一是对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产的项目,要优先予以核准或审批,并在各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倾斜扶持。二是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职工,按照市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工作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各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按时完成当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任务。并做好对2006年以来已淘汰退出落后水泥产能装备拆除情况的核查、取证和情况报送工作。核查淘汰完成情况,必须以“落后产能的企业(或生产线)完全丧失生产能力、拆除窑体”为淘汰完成标准。

  宣传部门: 指导协调并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舆论引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全市水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全市水泥建设项目核准清单和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等量淘汰承诺书),督促各地政府兑现新建水泥项目时“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承诺,加强对已核准、审批项目的监督。

  经贸部门: 牵头组织全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汇总提出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建议;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督查。发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及时移送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水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对其进行产业政策核查。

  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对在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特别是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门:在各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倾斜扶持,确保当地落后水泥产能平稳有序退出。

  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用途变更等工作,查处违规使用土地行为;做好石灰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

  建设部门:加大对市政工程、建筑物结构工程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准入的监督力度,禁止在市政工程、建筑物结构工程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中使用立窑水泥。

  税务部门: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税务监管。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装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时依法吊(注)销列入淘汰名单企业(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进行水泥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未能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地区的相关项目不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物价部门:督促落实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会同经贸部门把立窑、湿法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按限制类、淘汰类列入实行差别电价的名单。

  工商部门:对不符合企业设立前置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由前置审批部门依法取消其前置许可并通报工商部门责令企业办理取消相关的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将情况报市经贸局;依法查处无照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水泥生产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质监部门:严格把好水泥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水泥的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违规新增立窑未拆除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对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必须经当地市、区政府确认已兑现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后,方可受理企业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按时将国家批准发放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和吊(注)销情况报市经贸局。

  信访部门:处理与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的上访事件。

  电网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对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融资控制政策落实情况,做好贷款收回监管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区政府要对本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负总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线)名单及依法对淘汰企业吊(注)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二)统筹兼顾,推动发展。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淘汰和发展”一并抓,根据“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的水泥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淘汰落后水泥的同时,加快我市新技术水泥项目的建设,推进我市水泥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抓好落实,及时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完成前,各市、区政府要在每年75日前将上半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执行情况,每年1220日前将本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为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妥善处理,确保稳定。各市、区政府要把握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把握好工作节奏,妥善处理好政府、投资者和职工的关系,组织、指导本地关停企业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用途变更等工作,做好企业业主和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2009年江门市计划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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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