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21号

印发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设立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 (二)加强招商引资、贸易促进和对企业的服务工作。

(三)加强服务贸易进出口、口岸管理等统筹协调的职责。

(四)增加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政策、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国际经贸形势、本市进出口和外商投资状况,提出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建议,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外经贸年度指导性计划。

(三)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除粮食、棉花外)计划,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指导并实施外贸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规范外贸流通秩序。

(四)依法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依法核报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境内对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以及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牵头拟订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政策。

 (五)依法监督技术引进、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和引进技术出口工作。

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依法核报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对外援助业务,监督本市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

 (七)承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门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宏观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依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的审批、审核、核准等工作,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指导各类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工作。

(九)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市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依法监督管理本市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口岸开设、关闭、调整的核报和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各市、区口岸管理机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十一)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我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指导协调国内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的规划、开发和建设,负责外经贸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推广,负责外经贸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和服务。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广东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管理、资产管理、重大活动和重要宾客的接待、机关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研究外经贸发展趋势和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纪检监察、信访、培训、普法、离退休人员服务、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监督、ISO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港澳常驻人员指标管理及证件核报工作;参与申报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相关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商会、协会的工作。

 (三)政策法规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参与拟订本市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承担协调牵头整顿和规范外经贸市场秩序的相关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维护产业安全。

(四)规划财务科

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外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外贸年度指导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财税、金融、价格、保险等政策,监测、统计、分析对外贸易宏观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各项外贸促进工作。

(五)对外贸易发展科

牵头拟订国际(境外)市场开拓规划;推广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承担协调促进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境内对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以及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协调指导对台贸易工作;牵头拟订服务贸易进出口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服务贸易进出口管理、促进和统计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对外经济和对外援助的发展规划,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依法核报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承担上述相关业务统计工作;指导开展对外援助业务,监督本市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工作;参与各项外贸促进工作。

 (六)对外贸易管理科(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 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及国际货运代理资格备案管理工作;依法核报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依法核报企业申请限制类商品进出口经营资质;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以及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计划;根据授权办理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事项;协调供应港澳的配额商品工作;组织实施进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招标等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协调;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国际品牌建设;承担技术进出口登记管理工作;协调促进高新技术和自主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落实优化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等相关工作;联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参与各项外贸促进工作。

 (七)对外贸易促进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门市委员会)

负责组织出访、接待来访、大型会议等对外联络工作;提供境外展览、考察、外经贸信息咨询、企业培训等服务;负责投资合作、国际贸易等促进工作;负责签发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认证外贸单据及文件;代理外国领事馆认证、ATA单证册(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外国人入境邀请函;代理涉外和涉台经济贸易、海事纠纷的调解、仲裁业务。

 (八)外商投资促进科(市招商局、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

 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参与制定本市促进外商投资规划和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拟订本市招商引资计划,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对外招商;负责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联系交流;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工作。

 (九)外商投资管理科

参与制定本市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订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管理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政策;按照权限和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依照有关规定核准或核报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授权办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证书;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参与本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

 (十)外商投资服务科(加工贸易科)

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负责核准市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出口工作;编报和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计划;承担加工贸易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

 (十一)口岸管理科(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拟订口岸发展规划;检查、督促口岸配套设施的建设;承担各类口岸的开设、关闭及调整的核报;协调口岸各单位的工作关系;推进实施口岸查验方法、监管模式改革;承办对港澳口岸合作事宜;依法实施本市沿海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及港澳籍船舶进出本市沿海挖砂采石作业点作业的核报;牵头组织共建文明口岸等活动。

 (十二)信息服务科

负责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的规划、开发和建设;负责外经贸电子政务的建设推广;负责外经贸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和服务;负责本局机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管理和维护。

四、人员编制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核定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2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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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