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江府办[2010]56号

关于推进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江府办[2010]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我市抵御突发事件的整体能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构建和谐平安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以及《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江府办[200871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我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全面提升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市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护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各市、区抓好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各市、区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护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护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2.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护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护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护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广场、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护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3.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场所和设施进行改造,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应急避护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并符合消防要求,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安全便捷到达避护场所,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和救助保障。

4.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风灾、洪涝灾害、冷冻、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二、选址要求、功能设置和分级标准

(一)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中心城区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区环境相协调,重点应选择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区域。选择地势较高且平坦空旷、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选址应处于高大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等;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有毒气体、核放射物储放地等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应急避护场所附近还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通畅快捷的疏散通道,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的人员30分钟内步行到达为宜。

(二)功能设置。以满足应急避护场所基本运行为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合理进行功能设置。

(三)分级标准。按照避护场所建设分级标准,本市应急避护场所分为三级建设:

一级应急避护场所(市级应急避护场所),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室内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5天以上,可容纳10万人(人均居住面积大于2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具备完备的生活保障设施,以能够满足人员长时间避难的需要;具备防灾指挥中心、物资储备中心、生命线系统核心功能为要求。

二级应急避护场所(区级应急避护场所),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室内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3天以上至15天以内,可容纳1万人以上,服务半径2000;具备一定的生活保障设施, 以能够满足人员短期避难的需用。

三级应急避护场所(街道、镇级应急避护场所),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室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3天以内,可容纳1000人以上,服务半径500米;用于紧急疏散居民,具备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设施。

三、应急避护场所规划编制要求

应急避护场所规划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相关应急资源的分布以及地质构造情况。规划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辖区内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区域数量和分布情况;规划的应急避护场所数量、面积、可容纳的避难人口数量等情况介绍和说明;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应急避护场所总体规划图,内容为应急避护场所布局、疏散分区、疏散道路等;应急避护场所平面图,包括应急避护场所示范点的功能分区、设施分布、标识布置以及适用避难灾种等。

可用于建设应急避护场所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可按不超过实际面积的60%确定有效面积(应扣除水面等实际无法利用的成片区域),避护使用面积可按有效面积人均2平方米确定。

应急避护场所规划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各地应急管理机构会同规划部门监督实施。

四、建设目标

近期目标(2010年至2011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护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特别是一级、二级应急避护场所的标志、标识设置;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政府完成中心城区一级、二级、三级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各市城乡规划部门完成二级、三级应急避护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建成1个一级应急避护场所(初步选址五邑华侨广场及其北面的市政广场)。第二步,到2011年底,按照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和标准要求,以中心城区为主,全市建成3个一级应急避护场所,各市、区建成1个以上二级应急避护场所,各镇(街道)建成1个以上三级应急避护场所,以及与之相应的疏散通道系统;各村(居)委会要划定1个以上临时疏散地,并告知所有村(居)民,初步形成全市应急避护场所体系框架。

远期目标(2012年至2020年):今后一个时期,在全市建成数量、规模与我市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在修编、实施城乡规划时,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作为城市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与城乡建设同步推进。通过一个阶段的努力,各市(区)、镇(街道)均建成人均拥有避护场所面积达到国家标准,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功能的应急避护场所。

五、建设要求

(一)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各市、区要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避护场所规划编制工作,为全面推进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提供依据。应急避护场所内建构筑物要进行抗震性能评价,符合有关安全性要求,其设施配置,按照《应急避护场所基本设施配套标准》(附件1)执行。应急避护场所的标志设置,参照《应急避护场所指示标志图》(附件2)和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标志设置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和相关标志牌相协调。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由各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规划另行制定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与城市相关设施的建设改造紧密结合。在今后的城乡建设中,必须充分考虑应急避护场所的需要,并在城乡规划中明确避护场所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和可容纳避难人数等内容,做到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建设或改造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时,应按照市和各市、区的应急避护场所布局和建设规划,建设和改造相关设施,使其具备和完善应急避护的功能,达到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三)落实建设资金。各级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资金,按照分级建设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任务;用其它经费建设(改造)的相关项目,其建设应急避护场所设施的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规划建设和使用应急避护场所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建设、规划、园林、地震、人防、消防、卫生、交通、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避护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通力协作,共同承担建设任务。

六、应急避护场所的综合保障

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后,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建立各类保障体系,确保避护场所正常运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应急避护场所指挥部。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指挥机构,实行集中办公,主要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指挥工作,积极做好人员疏散安置、物资供给、警力安排、道路疏通、卫生清理等工作。

(二)合理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民政、地震、人防、建设、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合理安置灾民。各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做好群众的疏散工作,引导居民就近到避护场所安置。

(三)应急物资供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迅速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帐篷搭建等工作,设置避护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保障避护场所所需物资和粮油、食品、水等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抢救、医护及转运伤员,建立临时治疗点,负责避护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的供给,做好心理干预和帮助等工作。

(五)社会治安和秩序维护。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做好人员的疏散转移,疏导交通,维护避护场所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目标和设施的值班巡逻和警戒等工作。特殊情况下,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

(六)应急供水。由水务、城建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供水单位做好应急供水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满足避护场所内受灾群众的用水需求。

(七)应急供电。由供电部门牵头负责,按照设备资产归属,立足已有供电线路和设施搞好应急用电设施建设,同时储备一定数量的移动供电设施和装备,确保应急用电需要。

(八)应急厕所管理。由环卫、园林部门牵头负责,主要利用避护场所内现有厕所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厕所。现有厕所由园林部门等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应急移动厕所由环卫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指定位置保障到位,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九)应急垃圾处理。由城管、环卫部门牵头负责,在指定地点设置垃圾存放设施,并及时做好应急避护场所内生活垃圾的清理清运工作。

(十)应急通信。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通信公司配合,保障移动通讯车辆和设备,确保应急通讯和对外联络畅通。

(十一)应急设施管理。由应急避护场所产权单位牵头负责,搞好应急设备、设施的维护和各类标示牌的设立,防止随意搭建现象,确保避护场所能够发挥正常功能。

(十二)应急志愿服务。由共青团、红十字会牵头负责,做好应急避护场所启用后的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红十字救护队员参与伤员的护理、转运,协助卫生防疫人员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

七、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

(一)按照平灾结合的原则,应急避护场所及疏散通道平时服务于本身原有功能,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涝等突发性重大灾害时,由市政府或各市、区政府批准启用。

(二)应急避护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其权属或管理单位负责,并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检查督导。

(三)应急避护场所由各市、区,市有关部门负责建设,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建设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应急避护场所在突发灾害事故时的紧急启用,由市和各市(区)、镇(街道)或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护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应急避护场所所在地的市、市(区)、镇(街道)的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编制《应急避护场所启用预案》,并将预案的有关内容公布告知相关单位和居民群众。各市、区要根据预案,经常组织社区和基层单位等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使广大群众熟悉应急避护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提高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能力。

 附件:1.应急避护场所基本设施配套标准

   2.应急避护场所指示标志图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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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