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2010]29号

印发关于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2010]29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改善市区人居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形象,建设低碳型社会,促进市区公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十二五”时期优先发展市区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在构建和谐社会与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地位,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对公交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内,初步形成较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环保的出行方式。

  二、组织领导

  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把此项工作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市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各区分管副区长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路、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物价、民政、审计、水务、城管、国资、地税、城建集团、残联、汽运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检查、督促有关工作,把市政府制定的公交优先目标落到实处。

  三、市区公交发展目标

  建设与现代化城市相适应的一体化大公交网络,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满足不断增长的公共交通需求。到2015年,市区万人公交车拥有量力争为12标台,市区公交车总量达到1200辆左右,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公交车辆,公交网线密度达到1.9公里/平方公里,公交线路覆盖率达到99%,公交出行分担率有明显提高,新建公交站场面积9.8万平方米。适时启动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项目。市区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公共交通逐步成为市民首选的出行方式,城市交通通畅有序,充分展示江门市文明城市良好形象。

  四、市区公交企业的目标与任务

  (一)市区公交服务质量和市民对公交服务的满意度全面提升,将公交企业建设成为文明城市的窗口。

(二)从2011年起,每年更新公交车辆100辆以上,新增公交车辆120辆,至2015年,市区公交车辆达到1200辆左右。

(三)不断优化调整公交线网及开通新的公交线路。

(四)市区中心城区主要公交线路,使用清洁能源公交车辆运营,其余线路公交车辆尾气排放达到或优于同时期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五)通过市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和政策扶持,从2011年起,市区公交企业实现减亏,到2013年实现扭亏为盈,2014~2015年净资产年利润率达到6~8%

(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与成本控制,市区公交企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控制在市区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倍以内,其年均增幅可与市区在岗职工工资年均增幅持平。

(七)探索市区公交发展新机制。在公交发展专项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下、市区公交企业进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引导民营企业和社会资金进入公交领域。同时根据全市建成区面积的扩大和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的实际情况,在符合规模经济的前提下,适时组建或引入新的公交企业,形成规范有序的良性竞争,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做好市区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工作。

  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把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放在优先地位。在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并认真落实市区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工作,要以科学的规划推动公交事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促进良好城市形态的形成。

  (二)保障公共交通站场建设用地。

  1.确保市区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公交枢纽站、首末站、保养维修站等设施的建设用地需求。

2.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市区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落实公交站场用地。公交站场用地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和调整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3.旧城改造和城市道路改(扩)建时,须优先满足公交站场和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的用地需求。

  (三)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1.将公共交通站场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加快公交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建设。将公交设施建设列为市政设施建设的重要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方式,由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到2015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公交站场和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

2.辟建公交专用道,形成市区快速公交路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辆日常管理,充分利用有关资源,大胆创新,科学管理和调控,最大限度地解决市区交通拥挤状况。市区现有主干道有条件的应逐步辟建公交专用道,改建主干道时应积极创造条件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对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车辆,要依法查处。

3.明确公交站场建设经营主体。按照“企业投入、政府补助、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快公交站场建设。公交企业为市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的建设、维护和经营主体。其他企业车辆进站经营的,支付相关费用。

  (四)建立和完善公交优先保障机制。

  1.资金支持。

(1)资金筹集。设立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对公交事业发展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资金来源采取如下途径筹集:从2011年起,市和区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0万元,市本级、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按60151015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其中当年市本级预算安排1800万元,蓬江区和新会区预算各安排450万元,江海区预算安排300万元;由市财政局负责,从市价格调节基金、市慈善基金及福利彩票发行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市国有资产收益、市环保排污费、市科技经费、市残疾人基金及其它渠道筹集2000万元。以上资金2011年合计为5000万元。从2012年起,每年递增5%。市公汽公司净资产年利润率超过8%以上的部分,缴入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以丰补歉。

(2)资金使用。公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如按政府要求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实行乘车优惠所减少的收入,给予全额补贴。对公交企业贷款购买公交车辆给予50%的贴息,期限3年。对公交企业购买清洁能源车辆,给予每辆补贴15万元的支持;对公交企业使用LNG公交车,在中央财政补贴后,再给予20%的气价补贴。对公交车辆实行IC卡乘车、安装GPS定位系统和市区公交智能调度系统给予一次性8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市区公交基础设施即公交车停车维修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等的建设,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资金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账户,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市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从市直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须在上半年缴入专户。市财政局须将每年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专报市政府。

2.市区公交企业政策性亏损的处理。对本意见实施之前市区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经审核确定后,由市政府另行解决。

3.政策支持。

(1)对市区公交枢纽站、首末站、保养维修站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采取划拨形式供地。

(2)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为市公汽公司购置公交车辆提供贷款帮助。

(3)切实减轻公交企业的负担。从2011年至2015年,对公交企业下列规费:新建停车场、车辆保养(维修)厂、始发站、枢纽站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车辆年票,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文化建设事业费等,按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最大力度的支持,市地税局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公交企业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4)公交枢纽站、首末站的广告发包及收益全额归入公交企业的经营收入。

(5)鼓励公交企业盘活站场资源,增加收入。

(6)优惠乘车补贴。2010年,市区公交企业优惠乘车补贴仍执行市政府及新会区政府的原有规定。经核算后的补贴不足部分,列入公交企业政策性亏损。从2011年起,全面推行IC卡乘车,据实结算后,因优惠乘车造成公交企业的减收部分,从公交发展专项资金中按全额给予补贴。

  六、审计制度

  市公交企业对财政及其它支持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城建集团、市汽运集团公司配合,每年对上述资金的使用情况安排内部审计,市审计局对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审计结果须及时上报市政府。

  七、工作要求

  将扶持公交发展的有关工作列入每年市政府督办项目,以确保市政府优先发展市区公共交通目标的实现。《江门市市区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落实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辖区及市有关部门配合。公交站场(含港湾式停靠站)的选址定点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辖区及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公路局、市城建集团、市公汽公司等部门配合落实。公交站场的划拨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汽运集团公司配合。公交枢纽站、首末站、保养维修站的建设由市公汽公司负责落实。公交线路的新开和调整由市公汽公司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在市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负责落实。公交专用道的开辟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城管局、市公汽公司等部门配合落实。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由市财政局牵头,市辖区及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配合落实。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城建集团等部门配合共同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执行。市公汽公司购置公交车辆的贷款协调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城建集团、市汽运集团公司配合。公交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城建集团、市汽运集团公司配合。公交车辆尾气达标排放的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公交企业有关税费缓征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征收单位配合落实。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议,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城建集团、市公汽公司配合。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学习借鉴国内公共交通发展较好的中等城市经验,对市区公交系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问题进行研究。

  八、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执行时间暂定为5年,即从201111日起至20151231日止。2013年,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实行中期评估,届时如需修改补充或延长执行时间,由市政府另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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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