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1]66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

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1]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江门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合理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管理体制、补偿机制的综合改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健全任务考核的绩效机制,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核定收支的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合理核定其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收支差额按规定程序核定后主要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坚持绩效考核的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与工资性收入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偿挂钩。

三、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前提下,主要由同级财政对其经常性收支缺口进行补偿。

四、核定编制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额。各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结合常住人口及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进行全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

五、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承担的任务将由各市、区卫生局参照粤机编办〔201136号以及粤机编办〔201137号规定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统一核定,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一)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

2.协助本级政府制订和组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中医的基本诊疗服务和医学康复、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基本职业卫生、慢性病管理、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服务,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

4.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

5.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

6.指导辖区内诊所、卫生站(室)业务工作,对村医和村妇幼保健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7.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宣传与咨询,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和即时补偿结算等工作,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及服务;

8.协助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等任务;

9.开展无偿献血宣传,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10.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批准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适宜医疗服务。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协助政府处理突发性卫生事件等;

2.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3.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

4.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5.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6.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7.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批准的其他社区卫生服务。

六、核定经常性收支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办法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由卫生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审计部门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收支情况,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预算。收支预算差额根据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结果核定。

(一)经常性收入。

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

1.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

2.基本公共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

3.其他政府补助包括各市、区必须按每名医务人员每年1.2万元的标准落实卫生事业费补助以及各级政府给予的补助等。

(二)经常性支出。

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

1. 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编制人数核定,对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等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包括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一致;

2. 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安排,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3.年度医疗服务支出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服务平均支出情况(扣除人力成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平均发展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支出数和省确定的增长率确定;

4.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上述以外的支出,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等因素核定。

七、补偿项目

2011年起,各市、区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其中:各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的缺口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出现收支差额部分,江门市市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的补助比例不低于25%,对其他市、区的补助比例不低于10%

八、管理监督

(一)各市、区每年年初将纳入补助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以及情况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需要对各市、区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结果与财政补偿政策挂钩,对没有落实好政府补助的市、区不能享受市级财政补助。

(二)各市、区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并配合同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各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缴纳。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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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