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全市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90家,比2007年底增加183家,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仍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带动力不强,总体仍处在起步和初级发展阶段。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幸福侨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为目标,着力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能力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努力实现农业强市,建设幸福新农村。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保障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独立自主地开展合作,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三)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地位平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四)坚持服务成员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作为根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统一质量,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商标,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加工增值。
(五)坚持利益按比例分享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坚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予以返还。
三、目标任务
通过各级的扶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和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和品牌农产品,加快培育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培养一批有较大规模、有较强经济实力、有较强凝聚力、有明显示范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十二五”期间,实施“合作100”工程,建成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100家,全市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500家,带动8万户以上农民从事相关产业,覆盖所有行政村,促进社员户均增收8000元以上。
四、具体措施
(一)提供方便快捷登记服务。
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应在办理工商登记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为申办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免费的服务。同时,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特色的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商标使用和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品牌信誉。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从2012年起,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县级财政作适当扶持。各市、区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筹措资金,用好扶持资金,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各级有关涉农项目,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杠杆效应,扶持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2011-2015年,对于新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一定的补助,县级财政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市级。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配套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国家和省级有关涉农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与建设。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税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等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根据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的规定,全市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商业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根据需要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帮助其恢复生产发展。同时,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需求。改进服务方式,加快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特别要围绕提高审贷效率和解决担保难问题,逐步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
(五)实施品牌创建激励政策.
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与高等院校、农科技术推广中心等科研机构的合作,增强科技创新意识,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种养技术,通过精加工、深加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化品牌发展战略,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创建名牌产品及著名商标,树立品牌,争创名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自主品牌和产品参与国家和省组织的品牌评比认定活动。对通过农业规范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要按有关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
(六)整合项目扶持力度。
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土壤有机质提升试点补贴、优势农产品新品种推广、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生猪和奶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示范载体,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七)加强信息服务。
各涉农网站要积极主动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网页,加强信息服务培训,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江门市农村信息直通车”、“江门农业信息网”、“农信通”等平台开展经常性网上对接、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八)完善人才鼓励政策
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村人才,贡献突出者可优先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的要求,探索建立我市农村实用技能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培养一大批农村实用型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予以重奖,定期开展 “江门技术能手奖”、“江门农村实用人才奖”评选表彰活动,最高奖金为10万元。要把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有机结合,培养选派优秀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工作,加速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步伐。
(九)实行用地用电和交通运输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种养殖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规定车辆,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免费通行。
(十)鼓励参与市场竞争。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在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外的一切领域内,自主选择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项目。可从事各种规模的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的生产、营销、运输、贮藏、信息、技术、培训等各种经济活动。还可根据其成员的生产经营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地膜、种子、兽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业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扶持项目,积极参与各种农业和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成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和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市场主体。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把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作为抓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组织制度规范化、服务领域扩大化、自身发展规模化、生产经营产业化的方向发展。抓好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筹建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和产业整合。
(二)示范带动,规范发展。
按照《关于做好江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奖补工作的意见》(江农函[2010]174号)的要求,配合国家和省的合作社示范项目,实施“合作100”工程,未来五年建设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100家,并且争取培育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通过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培育能人。
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普法宣传,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到基层、到农户、到干部,使法律精神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及时总结、宣传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带头人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为农民群众树立榜样,让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采用专业性集中培训与分散的技术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人员和入社农民进行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江门市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发文日期:201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