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城管[2012]26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城市容貌标准

(试行)》的通知

江城管[201226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城市容貌标准(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江门市区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1 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坚持积极推进地区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好优美的城市环境。

  1.0.3本标准适用于江门市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景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照明及灯饰、环境卫生(含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4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5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1.0.6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建(构)筑景观

  2.0.1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2.0.2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2.0.3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2.0.4历史街区、专业街区的商铺,空间形态、风格应统一、协调,体现城市特色风貌。

  2.0.5商业区和城市景观区域的临街单位、商店门面宜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已设置的封闭式卷帘门应逐步调整。不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雨蓬、空调外机、空调架和滴水管、防盗窗(门)等附属设施应统一规范设计、安装,排列整齐、保持整洁、美观,尽量隐蔽。空调机无滴水现象,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

  2.0.6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禁止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建(构)筑物功能用途。

  2.0.7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每六个月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每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每三年清洗或粉刷一次。外墙易受污染的行业应即时清洗,保持外观洁净。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及附属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

  2.0.8屋顶、露台不得任意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其轮廓、形态、颜色不得任意改动。

  2.0.9屋顶、露台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不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功能和外观。

  2.0.10屋顶及露台绿化不得对建(构)筑物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屋顶、露台无积水、垃圾、卫生死角。

  2.0.11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应以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逐步改造。绿篱、栅栏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同一路段的绿篱或栅栏样式及高度应保持相互协调,通透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

  2.0.12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2.0.13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防盗网应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窗门内侧;同一楼宇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

  2.0.14新建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餐饮及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产生油烟的,应通过油烟净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置,不得直接向外排放。

  2.0.15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如报刊亭、电话亭等)使用期满,建设(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3城市道路

  3.0.1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3.0.2人行道铺设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铺设残疾人通道,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等占用或骑压盲道。

  3.0.3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3.0.4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3.0.5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画标线,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3.0.6各类施工场地周边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临街建筑施工工地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m,围栏高度不低于1.6m;工期超过6个月的,要求砌筑实体围墙。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3.0.7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应平整现场、恢复原貌。

  4园林绿化

  4.0.1城市绿化要体现植物造景为主;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以市树、市花营造地域特色;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新品种,丰富物种多样性。

  4.0.2对古树名木应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4.0.3绿地无垃圾,当天产生垃圾当天清运。

  4.0.4绿地和行道树上无各类广告和悬挂杂物。

  4.0.5保持绿地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配套设施和铺装地面无污渍。

  4.0.6绿地内植物生长旺盛,植物无倒伏现象;植物基本无病虫害。不能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树木无枯枝、断枝。

  4.0.7绿地内基本无杂草(杂草率小于10%);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齐,构图图案完整清晰。

  4.0.8道路行道树无缺苗;行道树的下缘线要修剪整齐。

  4.0.9严禁损坏植物,在绿地内焚烧垃圾和枯枝叶;严禁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

  4.0.10严禁侵占绿地、乱摆乱卖、乱停乱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其它破坏绿化的行为。

  5公共场所和设施

  5.0.1 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搭建、乱摆卖、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放、乱张贴,无人员露宿。

  5.0.2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5.0.3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5.0.4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应按城市规划逐步改为埋地管线。架空管线和杆线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管线或其他杂物缠绕、悬挂,产权单位应及时清除废弃杆线。

  5.0.5 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无乱写乱画、乱涂乱贴,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5.0.6 经批准设立的书报亭、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电话亭等各类摊、亭、棚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牢固。

  5.0.7 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不得污染环境;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同时须在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保证清楚明了。

  5.0.8公交站点、候车亭、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保持座位、站台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0.9机动车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骑压和阻挡无障碍设施,不应停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6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

  6.0.1经批准设置的广告、招牌及标识要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及景观美学要求,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兼顾城市昼夜景观,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美观。

  6.0.2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6.0.3同一建筑物外立面的广告、招牌及标识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超过屋顶或裙楼女儿墙高度,不应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功能。广告、招牌及标识设置不遮挡门牌号码,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窗户及建筑物外观的主要装饰结构。

  6.0.4 在同一道路、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墙上设置的广告招牌,其形式、规格、设置位置、色彩、灯光效果应达到整体和谐、统一;一般不应多层设置广告。建筑物外墙的广告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台以下设置,高度小于3米,宽度不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6.0.5商业街区的户外招牌及标识宜采用内透式灯箱或LED灯等节能环保材料和灯具,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高度在30米(或10层)以上的多层商业建筑以及居民楼的楼顶一般不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商业建筑楼顶设置的标志招牌、标识,宜采用LED灯形式。

  6.0.6设置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1.5米,上端不超出楼顶高度,下沿距地面不小于4.5米;骑楼式建筑不宜设置垂直于外墙的广告。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设施,原则上应贴墙设置,特殊情况离开墙面最大不超过0.5米。悬挑建筑外墙的支撑构架,离墙体的长度不大于0.25米,每个支撑构架必须使用不锈材料。

  6.0.7人行道上方不设置大、中型广告。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不设置落地式广告。

  6.0.8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的中、小型落地式广告与路牌、公益宣传栏、候车亭、电话亭、书报亭等公共设施的间隔距离一般不小于200米。

  6.0.9各类指示牌、门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观,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绿化;标识的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车站、码头等窗口场所设置的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导标志牌等标识应清晰、充足。

  6.0.10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车体不悬挂条幅,不遮挡车窗设置广告;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及行车安全,不使用反光等影响视线的材料。

6.0.11国家机关、学校、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广场、绿地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避免影响主体景观的整体效果。

  6.0.12经批准设置的立柱广告、灯杆广告,各广告画面之间的交角位要采用圆弧和平面形式制作,并以广告画面封包,以增强广告的整体美观效果。

  6.0.13未经批准不得在市区悬挂布幔、横幅、气球、气模等临时性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各类临时性广告设施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且不得损害或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确需占用人行道的,须留有3米以上通道。

  6.0.14商铺用于宣传的各类广告、海报及未经审批的招牌标志和商业用语,不能在楼宇外墙及骑楼柱上悬挂、张贴。

  7城市照明及灯饰

  7.0.1城市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为主;道路照明光源和灯具应体现绿色照明;注重灯饰照明的艺术性,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饰型、光源、灯饰的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7.0.2灯杆、灯饰、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7.0.3城市道路装灯率要求达到98%以上,公共区域装灯率及亮灯率要求达到95%以上。

  7.0.4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7.0.5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其光线投射角度应进行控制,以免过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休息。

  7.0.6城市灯饰应充分反映建(构)筑物和城市景观体的特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照明设施应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灯源,并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防止光污染。

  7.0.7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换及维修,并注意城市灯饰的清洗,保持灯饰的应有照度和容貌;城市灯饰照明应严格控制眩光,容易产生眩光的地方,应采用控光灯具。

  7.0.8景观照明灯饰应根据季节变化及区分"平时、普通节日、重大节假日"三种不同照明需求,科学安排亮熄灯时间;景观照明灯饰及商业灯饰的照度和亮度不得超出国家的规定值,灯饰坏损、故障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修复。

  8环境卫生及水域

  8.0.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满足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其中废物收集箱完好率不低于98%;设施场地应保持整洁,无撒落、存留垃圾,无积留污水。道路两侧应设置废物收集箱,并符合以下标准:

  1、商业街区设置间隔3050m

  2、城市主干道设置间隔5080m

  3、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8.0.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各责任单位(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摆卖、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挖、乱张贴等现象;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3、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4、采取措施组织灭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害虫。

  8.0.3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8.0.4商铺墙面、门窗、招牌、橱窗、装潢、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阳台等无积尘及杂物、无乱挂乱贴、无乱刻乱画等现象;商铺外无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超出门窗外墙摆卖;装卸货物时应避免阻塞通道,并即时清运离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

  8.0.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袋装化、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实施分类收集;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8.0.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垃圾(含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无堆放建筑物料。

  8.0.7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严禁向车外抛撒垃圾。建筑材料、弃土等运输车辆实行封闭运输,严禁散体、流体飞扬散落、滴漏,不得对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

  8.0.8农贸市场及周边应保持整洁卫生,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货物存放不占用公共通道;市场外应设置车辆停放点,车辆停放整齐。市场进出口半径10米范围内禁止停放车辆,保障出入畅通。

  8.0.9城市水域(含河道、景观水域、水塘等)及岸坡应力求自然、生态;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无堆放垃圾及杂物,无定置渔网、渔箱。

  8.0.10岸边不得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水域保护区内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8.0.11严禁向水域排入超标污水、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浮生植物及漂浮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8.0.12各类船舶、趸船及码头等亲水建筑应保持环境整洁。船舶装运垃圾、污泥、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船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不得将货物残余、垃圾、废水、油污等排入水体。

  9居住区

  9.0.1居住区路面应平整完好、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道路排水畅通,无堵塞现象。

  9.0.2居民区应统一合理规划生活、建筑垃圾收集点;区内应设置有盖可封闭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定时清理,保持卫生整洁。

  9.0.3居住区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地无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安全隐患。

  9.0.4居住区应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并划线有序停放,不阻碍通行,不占用、骑压公共绿地、消防通道等。

  9.0.5每幢居民楼宇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告示张贴栏,居住区内无乱涂写、乱张贴现象。

  9.0.6居住区不得设置五金、石器、木器制作及机动车修配等噪音扰民行业;不宜设置废品回收、机动车清洗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经营项目;住宅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开设餐饮、歌舞厅等油烟、噪音、废气污染的经营场所。

  9.0.7城市中心城区居住区严禁饲养家禽家畜,公共区域严禁种植农作物。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宠物在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清理。

  10附则

  10.0.1 本《标准》有效期5年。国家、省对城市容貌标准有新的、更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0.0.2违反城市容貌标准有关规范要求的,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条文内容规定进行处罚。本《标准》不作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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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