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2]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江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4号)的要求,为贯彻做好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规范各类交易场所运营和管理秩序,建立健全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促使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交易场所,由市金融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等单位负责清理整顿。各市、区政府为各地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做好清理整顿各项工作。
2.全面清理,分类处置。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各类交易场所纳入清理整顿范围,按交易品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等进行分类清理,重点纠正违法违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
3.清理与规范并举。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要在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各类交易场所行为,维护交易场所市场秩序。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江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易中强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冯玩钦、市金融局副局长曾锦俊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法制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另发印发)。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办公室主任由曾锦俊同志兼任,承担日常工作,落实市领导小组各项决定。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抽人参加办公室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二)工作分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交易场所类别组织工作组负责对各地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认定。
市金融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文广新局等单位对各类产权交易所(含文化产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所、技术产权交易所、环境交易所)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全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和市场监管制度建设。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清理整顿商品交易所,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按照“谁批准设立,谁整顿”的原则会同各有关单位负责清理整顿黄金交易场所等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工作。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会同江门银监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督促各类金融机构不得向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尽快纠正,妥善处置后续工作。
三、清理整顿内容
(一)交易行为。
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违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二)交易场所。
1.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意见后作出审批。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2.经过本次清理整顿后,县级市、区不应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对已设立的交易场所要进行清理和关停。地级市除作为区域布局确需保留的外,其他业务量小的交易场所要进行关停或合并。对清理整顿后予以保留的交易场所,原未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要重新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3.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产权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四、工作安排
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安排,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4个阶段推进,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
(一)调查摸底。主要工作是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面调查统计。统计内容包括: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场所外,本地从事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权益类交易的场所的基本概况、挂牌交易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安排情况;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本地从事商品、金融产品等合约类交易的场所的基本概况、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二)自查清理。各牵头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各类交易场所现场,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资料、业务规章、财务账册、银行账户、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走访客户等方式,全面掌握区域内交易场所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运营方式、制度安排、业务规模、债权债务等情况,督促各类交易场所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和所辖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风险处置预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整顿。主要工作是集中清理整顿和处置有关风险。各有关单位按照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在5月中旬前完成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形成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验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交易场所类别组织工作组对各地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并形成全市的清理整顿报告报市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定后按规定上报省领导小组。对此前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按规定补办批准设立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对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成效。各相关部门在推进工作进程中要注意确保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并按《江门市各类交易场所风险处置预案》(另文印发)的要求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二)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落实市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和部署,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各项工作。
(三)加强舆情监测,防范社会风险。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舆情监测,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密切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各类矛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健全管理制度,以清理促规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判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文日期:201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