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12]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市纲要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四日

  

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督查目的。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总结交流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督查办法。

第二条督查对象。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1026号)等文件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

第三条督查内容。

(一)《珠三角规划纲要》总体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028号)、江办发[201026号文等文件确定的主要指标、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

(四)市领导交办的与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相关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督查,推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三)全面深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督查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讲求工作效率,通过督查实现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五条督查方式。

(一)综合督查。每年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对我市《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可与年度评估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二)专项督查。主要包括:

1.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考核指标、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2.珠中江经济圈建设和一体化规划实施情况。

3.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和市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专项督查事项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纲要办)根据工作实际报市领导小组确定。市有关部门可提出需市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的事项,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督查。 

第六条督查组织。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督查工作由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纲要办具体负责,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七条督查组组成。综合督查组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与。

专项督查组根据督查事项由市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可按照异地交叉的原则邀请相关市、区人员参与。督查组具体成员由市纲要办在督查前报市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督查工作要求。督查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深入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被督查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全面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为督查组开展实地检查创造便利条件。

第九条督查报告。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提交市领导小组。督查报告应包括对被督查单位相关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内容。

对督查报告反映的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经验做法或存在问题与不足,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可在全市范围印发督查通报。

第十条重大复杂问题处理。对督查发现的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督查组可提请市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由市领导小组提请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督查结果运用。督查情况将作为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市纲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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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