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修改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府[2012]22号

关于调整修改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
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
优惠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府[2012]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绿色光源产业形势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江府[2010]35号)进行调整修改。具体内容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鼓励LED封装、照明应用项目的投资,提高封装、应用企业创新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做大做强我市LED产业,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对LED封装的新增或扩建投资项目设备投资给予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总额6%的资金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超出5000万元部分给予8%的资金补贴。50%的补贴资金在项目投产后给予安排,余下50%的补贴资金自项目产生税收起在地方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给予安排。”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鼓励LED企业科技创新。对重大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攻关、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平台等)等项目由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申报或招标方式给予支持,经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10-200万元的补贴:其中申报项目给予10-50万元补贴,招标项目给予50-200万元补贴。”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立我市LED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使用本市LED自主创新产品。对经审核认定的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给予采购总额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LED企业总部落户江门,可享受《印发江门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95号)规定的相关优惠。”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鼓励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本地非LED企业转型为LED照明企业,经审核认定,可享受本补充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创建名牌产品的相关优惠。”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
  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参与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单位及进驻企业可参照享受《印发促进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3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第(一)项修改为:“项目投资优惠须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其他奖励资助申请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分别于2012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业领取补贴后每半年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补贴奖励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检查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和正确使用。”
  十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十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补充规定的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第八条除外),其中江门市区项目由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财政及江门高新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十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二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原《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江府[2010]35号)同时废止。本补充规定的奖励扶持及对应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其他政策的奖励扶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调整修改后的《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调整修改后)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
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LED封装、照明应用项目的投资,提高封装、应用企业创新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做大做强我市LED产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的LED封装、应用项目,包括LED封装与模组、LED背光应用、LED显示应用、LED照明与创新应用、系统集成与设计、驱动电源与控制、LED封装生产测试设备及LED封装配套材料等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设立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连续2年,每年安排1.5亿元专项资金,其中江门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各市、区相应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LED封装应用项目投资优惠、科技创新奖励、品牌标准和专利奖励、市场开拓奖励、人才奖励等。

第三章 项目投资优惠

  第四条 对LED封装的新增或扩建投资项目设备投资给予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总额6%的资金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超出5000万元部分给予8%的资金补贴。50%的补贴资金在项目投产后给予安排,余下50%的补贴资金自项目产生税收起在地方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给予安排。
  第五条 对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中间组织统一组团投资LED封装及应用项目的,除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外,对组织者在其引进的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投产时实际到位的投资总额(含项目用地、基建和设备购置投入,不含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追加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优先保障LED项目用地。各市、区按本年度已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10%以上的比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LED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对LED封装应用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优先办理立项、用地、环评批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筑设计、招投标、建筑施工及各种规费证照等报批手续。

第四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八条 鼓励LED企业科技创新。对重大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攻关、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平台等)等项目由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申报或招标方式给予支持,经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10-200万元的补贴:其中申报项目给予10-50万元补贴,招标项目给予50-200万元补贴。
  第九条 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级10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企业获得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我市LED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使用本市LED自主创新产品。对经审核认定的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给予采购总额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五章 品牌、标准和专利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LED封装应用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为出口免验企业的可按上述标准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LED企业总部落户江门,可享受《印发江门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95号)规定的相关优惠。
  第十四条 鼓励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本地非LED企业转型为LED照明企业,经审核认定,可享受本补充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创建名牌产品的相关优惠。
  第十五条 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委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5万元,参与制定奖励10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3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第六章 市场开拓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LED专业展览。对参加经相关部门核准或统一组织的国内外指定专业展的企业给予摊位补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每个摊位补助3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国内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实际摊位费用低于补助金额,按实际摊位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只限申请1次。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参与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单位及进驻企业可参照享受《印发促进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3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

第七章 人才奖励

  第二十条 LED高端人才引进按《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市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1]110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 优惠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优惠申请和批准程序如下:
  (一)项目投资优惠须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其他奖励资助申请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分别于2012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完成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审核确认报告(江门市区项目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其中江门高新区辖区内企业还须报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报告,1个月内审批支付补贴资金,其中江门市区项目市本级财政负责部分相应拨付区级财政,由区财政结合承担部分统一拨付享受优惠企业。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补贴后每半年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补贴奖励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检查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领取设备补贴后的5年内设备不得迁离所在地,不得将已享受补贴的设备转让、赠与、租赁给第三方,否则受惠企业须向所在地政府退回全部的设备补贴。
  第二十四条 受惠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资金来源和分担

  第二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的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第八条除外),其中江门市区项目由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财政及江门高新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LED生产设备、测试设备生产及LED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配套项目(具体项目目录另行公布)可参照享受本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原《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江府[2010]35号)同时废止。本补充规定的奖励扶持及对应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其他政策的奖励扶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返回

发文日期:201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