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山市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府〔2012〕5号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7日
鹤山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组织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包括: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由市政府发布收回公告,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一)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用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条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其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新旧程度结合评估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章 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由市政府发布收回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收回补偿、整理储备工作。
(一)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低效利用(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尚未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搬迁腾出停止使用的;
(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应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八条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前期工程费用、资金占用利息等。
第九条 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或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等已缴纳价款;
(二)宗地内所发生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林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税费、测绘费、土地登记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土地取得成本费用依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合同、协议原件、实际支付的原始凭证等,依法予以核定。
补偿费用中的土地成本,土地出让金一项只退回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宗地内实际发生的勘探、土石方、道路、管网、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等费用。具体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一)如工程已经审计,可按审计机构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投资额核定;
(二)如工程未经审计,需提供设计施工图、工程承包合同、竣工图、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详实的工程技术资料,并按同期定额标准及其配套文件、工程造价的市场信息价格等要素核定投资额;
(三)如工程未经审计又无详实的工程技术资料,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支出依据及收款单位提供的收款依据,并附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和相关资料,按宗地成本费用审核的相关程序依法核实认定。
第十二条 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和前期工程费用等资金占用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 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提供其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资料的,根据能够并已经查证的合法有效的依据计算其土地取得成本和相关费用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负责收集汇总收回宗地的相关资料后,报请市政府同意,组织相关部门抽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宗地收回成本费用进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审核(评估)结论经市财政局评审确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因本市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等价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用地,或通过调整土地使用权人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条件的方式进行补偿。
前款情形涉及规划调整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就规划调整依法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确定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宗地的规划条件。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的,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收回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房地产评估补偿价格已包含土地价格的,不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补偿。
第十七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价格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收购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一)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申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应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
第五章 收回国有土用地使用权程序
第十九条 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拟订方案。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二)公布方案。收回方案拟定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向拟收回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公布方案,相关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应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修正。
(三)方案报批。通过审核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要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抵押权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应包括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收回范围、补偿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自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送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约定支付补偿费时间。
(六)注销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收到补偿费用之日起15日内或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以协议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收购申请。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三)价格确定。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会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费用支付。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交易中心或土地登记机构发现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应立即报告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拟定行使优先购买权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拨出专款购买相应地块土地使用权;
(四)市国土资源局注销相应地块土地登记,相应地块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拆迁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文日期:201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