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意见
江府办〔2012〕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和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及价格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管。一是落实涉及农民收费文件“审核制”,要全面审核清理现行涉及农民收费的文件,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立即改正,对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要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会签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二是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落实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决制止用各种行政手段摊派征订任务。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不断拓宽监管领域,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履行监督、管理、审核等职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各项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管,逐步扩大减轻农民负担监测网的建设。
三、落实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制
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收费和各种惠农补贴补偿款落实、建设维护农村基础设施向农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行为,及时更新《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做到亮证收费,收费公示规范,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认真整治教辅用书强征滥订,治理各种巧立名目收费,严禁学校违反规定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兴趣班、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变相收费补课等。落实好省“两免一补”资助政策以及免费义务教育、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继续落实好普通高中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和困难转复退军人子女资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人口计生部门继续落实免费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免费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超标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向村集体摊派社会抚养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房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及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严禁违规收费。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严格管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收费,继续推行贫困农民群体殡葬服务的减免政策。农业部门负责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切实抓好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落实,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抵扣等行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治理向村集体摊派报刊和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费用超限额问题。工商部门负责治理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中的乱收费问题。
四、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规范管理村级组织收费,严禁将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非法方式管理村务。严格监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严格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程序执行。建立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向村级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培训和其他非行政服务等行为,且需向村集体收取费用、捐款或赞助的,须报送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村级组织不得在村财务列支。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探索建立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制度。
五、强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的要求,积极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征询民意试点工作,及时了解、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议什么、做什么、怎样做都让农民自己来决定,不得包办代替、强迫干预。在筹资筹劳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农民负担监管的各项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4号),禁止变相向村民集资、摊派。
六、认真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各级政府每年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一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向农民、村集体和合作经济组织收费、罚款、摊派的情况,以及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等的落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
七、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违规收取的各种费用和截留、挪用各项补贴、补偿资金的,一律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一律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一律予以纠正。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努力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坚决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问题,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决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及农民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减轻农民负担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
发文日期:2013-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