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3〕5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建
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3〕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15日  

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 

为向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快推进我市的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对列入我市年度投资计划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含预备项目)实施“绿色标签”,实行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行政审批、服务制度。

第二条  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的主要对象为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审批部门和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

第三条  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组成的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在行政审批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所有纳入“绿色通道”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绿色标签”标定,并通过江门市重点项目信息直报系统对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建设进行全程跟踪、协调和督办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严格按照程序审定“绿色标签”项目,杜绝尚未成熟的项目进入绿色通道的“搭便车”现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筛选和向市政府提出拟贴“绿色标签”的项目,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定期召开绿色通道项目审查会议研究审定符合“绿色标签”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查会议的研究结果在重点建设项目办理件显著位置标示“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字样。

第五条  市直行政审批部门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设立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市直行政审批部门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绿色通道”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江门航道局等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的具体实施办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区)也要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由各市(区)负责备案和管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流程、审批时间等内容进行梳理和指导,务求做到精简和优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制定。

第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前置审批制度。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互连互通的信息系统,实现审批信息共享。企业投资项目属同类审批事项及同一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要归并办理,大幅压减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等手续全部改为同步并联办理。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审批事项,由牵头办理部门负责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不再由企业逐个部门申请办理,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步办理。

第七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协调机制,各市(区)政府、各项目牵头责任部门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主要协调单位,负责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其他部门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对经协调仍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   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政府审批部门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前置审批制度和协调机制的要求,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的服务工作,对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服务要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并向项目单位明确办结时限,切实协助项目业主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规划选址、土地预审、征地拆迁、环境评估、节能评估和社会风险评估等审批和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并通过江门市重点项目信息直报系统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理结果。

(一)市直各行政审批部门对标有“绿色标签”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实行资源共享,优化审批流程,避免项目单位重复提供相同的材料。同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按照“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快审快办”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1.从简从快、联审联办原则。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只涉及一个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要简化手续,从快办理。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不包括市领导在重点建设项目前置审批会议上已经确定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审会议制度,由项目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联审请求意见函,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联审请求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相关部门联审会议,对项目业主审批事项所涉及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办结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全面审核,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间。

2.限时办结原则。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属市审批权限内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具备批复条件的,审批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要在原公开法定承诺的审批时间内再缩短1/3的时间予以批复;对材料不齐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一次性告知意见(包括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材料要求),并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完善报批材料,督促其尽快上报;对有法律法规、政策等刚性限制或者选址与有关规划条件不符合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介入,提前向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对审批所涉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督办后仍未见效果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效能监察立项检查。

3.上报事项协助报批原则。属省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报批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项目立项申请、用地预审和环评等初审意见分别上报省有关部门,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同时按照对口原则,及时跟踪、主动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汇报衔接。对市领导已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汇报的重点建设项目,要积极跟进,具体落实,争取加快审批进度。

(二)各市(区)政府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直报系统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收集和报送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困难和问题,并对其负责管辖的、标有“绿色标签”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建设等方面工作提供全程跟进服务。

1.加强和市直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助重点建设项目业主认真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2.切实做好重点建设项目跟进服务工作,对于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反映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直报系统即时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及3个工作日内,全力帮助项目业主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标有“绿色标签”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建设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协调和督办。对行政审批和建设进度较慢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及时向项目受理单位和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下达督办通知书,限期落实工作职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建设过程中遇到有立项申请、规划选址、土地预审、征地拆迁、环境评估、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事项需要协调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相关部门会议予以协调解决,并在会后出具会议纪要,相关部门按照会议纪要办理。经协调仍无法解决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九条  各市(区)政府、市直行政审批部门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建设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和提供办事指南,包括:()审批项目和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办结时间;()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监督方式;()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十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建设过程进行绩效监察,设立“绿色通道”工作的专门投诉渠道和投诉电话,实行绿色通道服务行为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吃拿卡要、得过且过、服务态度差等行为,按照有关问责规定追究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绿色通道”工作列入年度作风考核,对在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江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评选表彰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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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