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以及《江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烟草专卖局及下属各县(市、区)级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等事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必须公布。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处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主动协助、主动检举、揭发,对破案起到关键作用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前一个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七)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八)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一般情况下,只能在中间裁量标准以下或者以上一个裁量标准确定,如确需在中间裁量标准以上或者以下两个以上裁量标准确定的,应当经案件处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随本办法同时下发的《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明细表》),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明细表》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超过”不包括本数,所称“件”是指每1万支为1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
2、《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涉及相关法律条款》。
注:本文件已在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门政务之窗》(http://www.jiangmen.gov.cn/)和江门市法制局网站(http://fzj.jiangmen.gov.cn/)分别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1:
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 情节认定 |
裁量标准 |
1 |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者运输卷烟数量不满2件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25%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在2件以上不满10件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5%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0件以上不满100件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
2 |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一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不满2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不超过14%的罚款; |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在2件以上不满10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4%以上不超过17%的罚款; |
|||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7%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3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即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处以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 |
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不满两倍的; |
处以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 |
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不满三倍的; |
处以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 |
|||
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的。 |
处以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烟叶、烟草制品。 |
|||
4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批发的卷烟或雪茄烟数量在1件以上不满5件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不超过60%的罚款; |
违法批发的卷烟或雪茄烟数量在5件以上不满10件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0%以上不超过80%的罚款; |
|||
违法批发的卷烟或雪茄烟数量在10件以上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5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
违法进货总额不满15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进货总额5%的罚款; |
违法进货总额在15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进货总额6%以上不超过8%的罚款; |
|||
违法进货总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进货总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6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
违法销售总额不满1500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违法销售总额在15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违法销售总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7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
违法销售总额不满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 |
违法销售总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 |
|||
违法销售总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8 |
持证人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第一、二、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持证人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
有第一、二、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者有第六、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但仍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或者有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9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涂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使用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
超过3个月未补办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不超过500元罚款; |
|||
超过6个月未补办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注: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无自由裁量权的或虽有自由裁量权,但很少适用的,本表未予列入;
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要求及名词术语解释详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附件2:
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
涉及相关法律条款
1、2、3、《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5.《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6.《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7.《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9.《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文日期:20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