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和
规范县镇事权调整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县镇事权调整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县镇事权调整的若干意见
我市实施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各市、区积极探索向镇(街)下放行政审批管理事权,赋予镇(街)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省政府令第58号)、省编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11〕23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县镇事权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按照责权一致原则,以强化县镇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为重点,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向镇(街)下放事权,科学规范调整县镇两级政府间的权责关系,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县镇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的原则。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切实简政放权,扩大镇(街)行政管理职权,健全体制机制,规范县镇权力的行使。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为重点,确保基层政府权责统一,切实增强基层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三)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定位镇(街)职责重点,因地制宜下放事权,使镇(街)充分拥有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职权。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县镇事权调整机制
本《意见》所称行政管理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行政处罚等职权以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事权。
(一)县镇事权调整的范围。
1.调整给镇(街)行政管理职权范围。按照应放尽放原则,以下几方面事权应调整给镇(街):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行使的职权。二是政策法规明确授权特大镇、中心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赋予特大镇、中心镇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事业等方面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落实省委、省政府赋予中心镇在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设用地、财政等方面所享有的相应管理权限。三是根据各市、区主体功能规划及各镇(街)分类,分别向镇(街)下放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事权。
2.各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事项。对各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事项不宜下放,包括涉及各市、区城乡总体布局、土地总体规划利用、财政体制的事项;跨镇(街)事项和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重大监管事项;涉及本市、区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事项;各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事项。
3.下列行政管理职权不得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四)省人民政府认为不得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
(二)县镇事权调整的方式和程序。
1.县镇事权调整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依法授权。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应依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政策法规明确授权特大镇、中心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依法由特大镇、中心镇人民政府行使。二是委托放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可采取委托方式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三是直接放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采取直接放权方式调整给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四是调整内部管理权限方式放权。县级政府部门在镇(街)设有派出机构的,采取调整内部管理权限方式,将县级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给镇(街)派出机构行使。
2.县镇事权调整的程序。对于各市、区人民政府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由各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放意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法制等部门制定调整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对于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下放的事权,由各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会同发展改革、监察、法制等部门制定调整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3.县镇调整事权的交接。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目录公布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调整由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对于授权方式调整的行政管理职权,各市、区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管理职权调整交接手续,各市、区政府部门对调整行政管理职权制定统一的法律文书、办事指南和规范流程供乡镇人民政府使用,并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备案。通过委托方式调整事权的,各市、区政府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授权书,并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委托授权书和法律文书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备案。
(三) 建立县镇事权动态调整机制。
下放的事权统一对外公布实施后,应加强动态评估和管理。对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事权,下放后不利于统筹管理和综合平衡、不利于准确高效执行的事权,以及仍需进一步下放的事权,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清理、调整和公布。
(四)明晰县镇事权的责任关系。
1.明确调整事权的责任主体。以法律授权方式调整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并就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委托方式调整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而产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由委托机关承担出庭应诉、复议答复、支付赔偿等法律责任。对直接放权方式调整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实行县级政府部门管理为主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以其派出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并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就派出机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加强调整事权的监督检查。各市、区人民政府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放事权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下放事权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清晰界定权责关系。要建立健全下放事权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和备案制度,通过日常网上在线监督、纸质材料备案和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法,对下放事权切实加强监管。承接单位要规范行使下放事权,对承接的审批事权要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职责。
3.强化责任追究。乡镇人民政府承接上级下放的管理事权后,应依法依规行使下放事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行使行政权力中产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承办行政应诉、复议答辩等具体事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监察机关要对违法违规行使下放事权,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四、完善事权调整相关配套措施
事权下放后,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行政管理职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相应增加,各市、区应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及“人、事、财”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备制度。一是要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县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构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二是各市、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镇(街)在事权承接中需要加强的岗位和相关人员需求,适当调整县镇两级人员和编制配备,保障放权授权有效落实。实行派驻管理的县级政府部门应根据事权调整工作量,切实调整和增加派驻镇(街)机构的人员力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调整县镇权责关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人民政府指导各市、区规范调整县镇权责关系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规范调整县镇权责关系工作,依法推进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规范调整县镇权责关系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事权调整和监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大局观念,把规范调整县镇权责关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加大简政扩权的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在推进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下,抓好规范调整县镇权责关系各项工作任务的衔接和落实。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调研评估,根据本《意见》提出的放权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对下放不到位、不规范或下放后不利于管理的事权,按要求认真清理调整,对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仍有必要进一步下放的事权,经审核后符合下放范围的,切实下放到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做好职权交接和职责对接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加强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改革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发文日期:201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