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3〕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机编〔2013〕13号)精神,设立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详见江府令〔2012〕2号和江府令〔2013〕1号文)。
(二)下放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详见江府令〔2012〕2号和江府令〔2013〕1号文)。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化妆品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市林业局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将市海洋渔业局水产品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职责。
根据省府办公厅粤府办〔2013〕35号文件增加的职责。
1.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2.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3.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7.出具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
8.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9.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提高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水平,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市(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注册有关工作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称特殊药品)监督管理。
(七)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九)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指导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一)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并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二)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编制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收集和分析本地区产业发展形势;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编报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内部审计、财务和资产的管理。
(三)人事监察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审评工作;承办本单位涉及外事、侨务等相关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法制工作;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协调和发布等工作;承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反馈、发件发证、协调、统计分析、咨询服务工作;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制定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标准和操作规范;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牵头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综合协调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组织学术交流,推动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承担对有关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六)应急管理科(食品药品举报投诉中心)。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本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市(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跟踪、督办、审查等相关工作;认定和发放举报奖励;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等处理工作。
(七)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食品强制检验工作。
(八)食品市场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九)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药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特殊药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工作。
(十一)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十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注册有关工作;组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
(十三)保健食品监管科。
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十四)化妆品监管科。
掌握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承担化妆品质量和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承担化妆品强制检验工作。
(十五)稽查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工作部署;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依法应由市级负责及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各市(区)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组织开展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拟订、组织实施全市相关产品的监督抽验计划;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以及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工作。
稽查局下设综合室、一大队、二大队。
1.综合室主要职责:承担综合文稿起草、会议组织、公文处理、文书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安全保密、资产管理等综合工作;组织拟订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负责综合协调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工作,负责案件的受理、分办、审查、审理、督办工作;承担相关违法广告及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服务、交易行为的监测工作。
2.一大队主要职责:掌握分析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情况和稽查工作形势并提出意见建议;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稽查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负责相关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和问题产品召回、处置工作。
3.二大队主要职责: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情况和稽查工作形势并提出意见建议;组织落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稽查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和完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黑名单”制度;组织查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违法案件;负责相关突发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和问题产品召回、处置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含原市卫生局划转行政编制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3名(含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划转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名),其中:局长(市食安办主任)1 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市卫生计生局副局长,不占市卫生计生局领导职数),稽查局局长(副处级)1 名,市食安办专职副主任(副处级)1名,食品安全总监(副处级)1名,药品安全总监(副处级)1名,内设机构正副科级领导职数33名[含稽查局副局长2名,稽查局综合室主任和一大队、二大队队长(副科级)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海洋渔业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品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三)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和酒类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八)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需雇员员额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发文日期:201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