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4〕27号
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0日
江门市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有序规范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委办〔2012〕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目标,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积极稳妥向社会转移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原则。
根据转移职能是否可以实行市场竞争和实现竞争的程度,以及可降低社会成本的程度,采取合理的方式分类向社会转移职能并进行监管。
(二)公平公开原则。
采取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
(三)积极稳妥原则。
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社会发展现状、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程度等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特殊情况可设定过渡期,确保相关事项能“转得出、接得稳”。
(四)依法监管原则。
职能转出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工作重心转到依法制定标准和强化监管上,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多元监管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退出机制,确保转出去后能“管得住”。
三、转移内容和分类
(一)转移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向社会转移。
(二)事项分类。
1.非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很高,原则上只适宜由一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非竞争性事项。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2.适度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适度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可由特定的若干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适度竞争性事项。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评价、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
3.充分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不限定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充分竞争性事项。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
四、承接主体
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个别事项因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考虑暂转移给事业单位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按照转移职能的分类,承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接非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除应符合承接竞争性事项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全行业代表性。
2.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
(二)承接适度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具有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5.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诚信纪录,近3年年检均合格。
6.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接充分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四)同等条件下通过民政部门评估评定的具有较高等级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优先考虑。
五、转移程序
(一)确定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者日常管理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工作实际,向市编办提出拟转移的职能、方式、承接主体范围等并说明理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局等部门进行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公布的转移事项,应当视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1.已具备承接条件能及时转移的事项。职能转出部门应当在转移职能事项公布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转移职能的分类和转移方式制定实施方案,报市编办、市社工委、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局等部门备案。
2.暂不具备承接条件需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后方可承接的事项。职能转出部门应当在前述实施方案中提出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的内容(包括时间、步骤),以加快培育相关社会组织,确保转移事项能“转得出、接得稳”。培育社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宜超过一年。
(三)组织实施。转移实施方案经报备且具备承接条件后,职能转出部门应当立即按以下步骤实施。
1.非竞争性事项。
(1)承接主体的确定。对非竞争性事项的转移,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由职能转出部门牵头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提请省修改有关法规规章或争取省支持成立相关法定机构,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职能授权一家社会主体或法定机构承接。
(2)过渡性安排。非竞争性事项转移需要授权或设立法定机构的,在正式授权或设立法定机构之前,应当参照适度竞争性事项转移程序,择优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逐步予以过渡。
(3)事项交接。承接主体确定后,职能转出部门应及时与承接主体进行衔接,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移交工作,并将交接事宜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
2.适度竞争性事项。
(1)公告事宜。由职能转出部门通过在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网站、电视、报纸等有效媒介向社会发布公告,列明转移的职能和方式、承接主体条件、承接要求、竞争程序和承接时限等相关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报名竞争。由社会主体根据公告向职能转出部门提出承接申请,职能转出部门从中择优选择若干个或一个社会主体承担。
(3)公示名单。在拟定承接主体名单后,要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职能转出部门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
(5)事项交接。职能转出部门应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交接事宜。
3.充分竞争性事项。
职能转出部门在职能转移实施方案报市编办备案后,只需向社会公告转移的事项、方式和承接主体的基本条件。
(四)监督评估。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后,职能转出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确保转移职能后承接主体开展相关工作的质量和绩效。转移职能的承接主体有调整的,职能转出部门应以有效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布新承接主体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六、职责分工
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编办承担日常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编办。
1.牵头审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拟转移职能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统筹协调同级有关部门、下级政府依职责分工开展转移职能工作。
2.组织转移职能的评估考核工作。
(二)市监察局。
1.对部门转移职能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
3.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转移职能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确保转移职能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市民政局。
1.加大力度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事项的能力。
2.建立社会组织自律建设监管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
3.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办会,规范管理,公开透明,诚信自律,高效运作。
(四)市法制局。
1.对转移职能进行合法性审查。
2.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协助各部门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报请上级政府,支持和配合出台转移职能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市财政局。
1. 做好职能转移资金保障,确保有关事项“转得出、接得稳”。
2.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和运行机制,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
1.承接主体根据政府职能转移内容要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营服务性项目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明确收费标准。
2.指导承接主体开展价格和收费行为自律,规范各类价格及收费行为。
3.组织指导对承接主体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及信访,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
(七)市审计局。
对转移职能所涉及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并进行审计评价。
(八)各职能部门。
1.梳理本部门职能事项,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
2.掌握本行业中能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的情况。
3.制订转移职能实施方案、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实施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4.落实本部门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5.制定转移职能后的工作标准和监管办法,联合市编办、市民政局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6.指导下级对口业务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工作。
七、实施要求
(一)关于转移时限。
经市政府公布的转移事项,已具备承接条件能及时转移的,职能转出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有关职能事项在6个月内向社会转移到位;需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后方可转移的,职能转出部门还应加快培育相关社会组织,有关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的完成时间一般不宜超过一年半。
(二)关于加强监管。
职能转出部门要同步制定转移职能后的监管办法,内容应当包括:
1.职能转出部门和承接主体的权责利关系。在职能正式转移交接之前,相关工作仍暂由原职能转出部门实施,并承担管理责任;在交接之后,由承接主体负责,职能转出部门不再承担管理责任,但要承担监督责任。
2.事项办理标准和程序。对转移的职能,要建立开展工作的裁量标准、执行标准等相关标准,明确操作指引、操作流程等相关程序性要求。
3.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职能转出部门就承接主体如何实施承接职能的情况进行评估,明确相关的评估指标和标准,以及具体的工作方案。
4.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承接主体定期反馈执行情况等制度。明确承接主体遵守转移职能协议的义务。对适度竞争性事项,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三)关于退出机制。
职能转出部门建立转移职能退出机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具体的退出条款,对违反协议规定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社会组织,职能转出部门应当取消其承接资格,并追究违约责任;对履行转移职能过程中出现贪污腐败等严重违纪行为的社会组织,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承接主体退出应当以有效方式公告。退出后职能转出部门必须按程序重新选定符合条件的主体继续承接。职能转出部门未按转移职能协议规定执行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关于政策支持。
社会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后,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关于材料备案。
承接转移职能协议、监管办法等材料,须报市编办备案,并抄送市社工委、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局等部门。
各市、区政府参照市本级的做法,组织实施好本市、区的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发文日期: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