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局关于江门市农业
“政银保”合作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农〔2014〕10号
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江门融和农商银行、人保财险江门市分公司,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江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市、区农业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农业局关于江门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门市农业局
2014年2月7日
江门市农业局关于江门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创新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服务“三农”的模式,解决农业贷款难问题,决定设立江门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专项资金),试行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为本市农业经营主体向合作银行申请免抵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建立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作为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的组织实施机构,并负责对扶持专项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三条 我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符合以下要求,方可作为江门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对象:
(一)按照贷款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尽的资料,以便评审;
(二)确保贷款用于审批同意推荐的项目,并承诺在获得本贷款项目相关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后,将其追加作为贷款担保;
(三)按照贷款要求,购买保证保险,并缴纳保证保险费,按期向银行归还本息。
第四条 江门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必须符合以下用途:
(一)农产品直销、仓储等场所建设、租用、装修;
(二)农产品保鲜冷链系统或烘(制)干系统设备设施购建;
(三)农业投入品生产或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购建,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购建;
(四)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购建,电子商务及信息网络平台应用;
(五)农业生产设施、基地或示范基地建设;
(六)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中急需的其他贷款;
(七)经江门市农业“政银保”合作三方协商同意的其它农业用途。
第四章 贷款最高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五条 江门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最高额度标准如下:
(一)市级种养大户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
(二)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三)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万元;
(四)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50万元;
(五)省级及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50万元。
第六条 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并依照以下规定确定贷款期限:
(一)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流动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如遇特殊情况,经江门市农业“政银保”合作三方一致同意后可将上述两类贷款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 江门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填写《江门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申请表》,并签署《江门市农业“政银保”借款担保承诺书》后,连同有关资料提交合作银行各分点;
(二)合作银行对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江门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批复意见书》及相关资料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合作保险公司;
(三)合作保险公司对合作银行批复同意的申请进行承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对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同意承保通知书》;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批复同意的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审核和确认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向合作保险公司出具《同意保费补贴通知书》,合作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出具保单;
(五)合作银行收到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贷款通知书》和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及相关资料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贷款发放通知书》;
(六)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合作保险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扶持、保险责任的证明。
第九条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须提前十天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保费计算及收取
第十条 合作保险公司开展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保险保费按贷款额2%收取,贷款期限不足整年的,按照以下短期费率表计算短期保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年费率的 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第十一条 合作保险公司保险保费由借款人支付50%,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由扶持专项资金支付50%。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当逾期贷款余额超过合作保险公司累计最高赔付余额与扶持专项资金余额之和的80%时,合作银行暂停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逾期贷款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未果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联合负责向借款人追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代为追偿债权事项。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开展评级工作,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贷款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发文日期: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