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4〕99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

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4〕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江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与片区划分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预警

3.1 预警监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解除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及程序

4.2 应急监测

4.3 响应措施

4.4 区域联动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6 应急终止

4.7 调查评估

4.8 信息发布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5.4 通信保障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6.2 宣教培训

6.3 责任与奖惩

附则

7.1 术语与定义

7.2 解释部门

7.3 实施时间

7.4 预案修订

附件

8.1 江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关系图

8.2 江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程序图

8.3 江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示意图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江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机制,规范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大气重污染防范和应对能力,缓解空气污染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1440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与片区划分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的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全市划分为市区(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五个片区,实行分区预警与响应。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切实提升我市大气重污染的防控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1.4.2 统筹兼顾,适当安排

坚持保护环境与保护发展相结合,尽可能减少应急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在污染程度相对较轻的情况下,采取自愿减排性措施为主、强制性措施为辅的污染控制方案,谨慎使用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影响较大的污染控制措施。

1.4.3 加强预警,分区响应

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工作,开展大气污染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各项准备,确保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各片区根据区域内空气监测站点的环境空气污染情况及气象条件,实行分区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共同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由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共八部分组成。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珠江三角洲其他地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共同组成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属于江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专项预案,其下一级预案包括各市、区政府和市相关单位的分预案。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城管局、江门供电局、江门海事局、市气象局,各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专家组由环保、气象、卫生健康等方面专家组成。

2.2 职责

2.2.1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负责大气重污染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应急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提交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决策;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组织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负责综合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负责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专家组

负责为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

2.2.3 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须制定本单位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明确本单位应急工作职责与应急工作流程。本预案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各市政府

负责成立本片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和办公室,编制本片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辖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工作,决定本片区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本片区相关单位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应急信息;及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总结、评估应急响应实施情况。

(2)各区政府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区属有关单位落实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3)各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同环保部门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停产、减排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限行方案组织落实黄标车限行、汽车单双号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配合检查高污染排放车辆。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对有关单位履行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实施行政监察。

市财政局: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及其运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负责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商和预警;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监管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建筑工地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大气重污染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加大公共绿色交通的投入力度;落实营运类车船、港口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落实对管辖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市农业局:负责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相关防病知识宣传。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协调落实渔船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市城管局:督促城市道路保洁工作;禁止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及各种塑料废物的违规露天焚烧,加强对明火烧烤违规行为的控制等。

江门供电局:负责协调落实相关电厂减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工作。

江门海事局:负责协调落实运输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和预报;协同环保部门开展空气质量监测、会商和预警;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预警

3.1 预警监测

环保、气象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气重污染相关信息,要及时报告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程度,对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分级条件,根据大气重污染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与严重程度等,将预警等级划分为Ⅱ级预警和Ⅰ级预警,预警颜色依次对应为橙色和红色。全市五个片区按以下条件发布片区预警:

Ⅱ级预警:片区内50%以上(不含50%,下同)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前一天空气质量日报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和当天主要污染物滑动24小时浓度平均值处于重度污染水平(AQI/IAQI指数为201-300),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气象条件极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发布该片区Ⅱ级(橙色)预警。

Ⅰ级预警:片区内50%以上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前一天空气质量日报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和当天主要污染物滑动24小时浓度平均值处于严重污染水平(AQI/IAQI指数大于300),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气象条件极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发布该片区I级(红色)预警。

3.3 预警发布

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气象条件,对大气重污染程度与趋势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确定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

确定预警级别后,由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获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根据大气重污染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3.4 预警解除

根据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分析结果,不满足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预警解除。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及程序

当发布Ⅱ级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Ⅰ级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等内容。各相关单位根据预警信息作出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4.2 应急监测

应急状态下,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实时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响应措施

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根据响应级别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在片区内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提醒指引信息:提醒哮喘病人、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人、孕妇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运动;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出行时尽量避开交通拥堵地区;减少举办大型会展或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2)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愿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①公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出行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所有黄标车减少或停止上路行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30%。

②公众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家庭用品和装修用品(如涂料、油漆等)的使用。

③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

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燃煤或燃油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责令不稳定达标的工业大气污染源停止排污。

②强化机动车道路抽检,开展高排放车限行区域的现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高排放车限行区域限行规定。

③强化城市保洁工作,每天增加清扫保洁作业及洒水次数各1次以上。

4.3.2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在Ⅱ级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基础上,要求幼儿园与中小学停课;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带薪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Ⅱ级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强化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Ⅱ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汽车外,中心城区实行汽车单双号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封存公务车30%—50%。

②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控制污染工序、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15%—30%,对国控、省控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派遣督导员进行驻厂监管。

③强化城市保洁工作,每天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4次,洒水次数不少于6次。所有建筑工地停止作业,禁止各类非金属矿物的挖掘和开采;煤堆、料堆、灰堆、矿场等要100%覆盖,裸露场地要保持湿化。

④加强城镇管理,禁止露天直接焚烧废弃物,严禁明火烧烤,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⑤有岸电的港区内所有泊船必须使用岸电,严禁使用船电,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⑥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⑦气象部门根据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⑧采取减轻或者消除大气重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4.4 区域联动

当3个片区以上(含3个)且全市50%以上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出现持续72小时的重度或严重污染时,经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全市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信息,各片区组织落实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的要求,经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全市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各片区组织落实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我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实际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请启动珠江三角洲区域联动,协调相关城市协同减排,降低区域污染程度。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建立应急措施执行监督机制,由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检查队伍,在应急响应时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启动响应和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发现措施落实力度不足的,应现场纠正,督促落实。

4.6 应急终止

经过分析评估,大气重污染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减缓、控制、消除后,由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预警解除,应急响应随之终止。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按程序向成员单位、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

4.7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总结评估,查明大气重污染出现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不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4.8 信息发布

大气重污染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信息、预警信息、健康防护指引信息、应急响应信息,由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发布,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相关信息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信息发布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库建设,为应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5.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大气重污染预警监测能力等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5.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的建设,完善大气污染预警系统,全市所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要设立PM2.5和臭氧的监测项目,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以市气象预报发布平台与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为技术支撑,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江门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平台,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能力。

5.4 通信保障

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成员单位、应急小组等单位或人员的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大气重污染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环保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6.2 宣教培训

各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重污染预防、处置应急知识,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形势和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6.3 责任与奖惩

各成员单位和负责人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要切实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对在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履行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附则

7.1 术语与定义

7.1.1 大气重污染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7.1.2 大气重污染分级

大气重污染分为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和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两级。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4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 

附件

8.1 江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关系图

8.2  江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程序图

8.3 江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示意图


 

附件1

江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关系图

 


 


 


 

附件2

江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3

江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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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