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4〕12号【已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4〕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江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为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1. 把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摆到重要位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任务。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根本内涵是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分布的不平衡、教育力量的不平衡、教育质量的不平衡等等,都影响着教育公平。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要求,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宗旨,以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及教育“创强争先”为切入点,想方设法排除当前的困难和阻力,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统筹配置区域校舍、教师、设备等教育资源,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整体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公平享受义务教育公共资源。

2.坚持“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政府办学责任。各市(区)政府要对推进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负主要责任,要制订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要求,加大力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构筑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石。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落脚点,把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转化为推动教育加快发展的强大动力,树为民务实清廉新风, 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教育问题,把惠及民生的教育政策落到实处。结合实际,立行立改,针对学校招生方式、学位分配、教育收费等问题,研究和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不断推进教育公平,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

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3.规范招生管理,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公办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新生;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批准项目招生;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招生和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招生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切实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工作,将随迁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招生计划,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4.规范办校办班,坚持常态化管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视同仁,加快标准化学校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门口不再悬挂等级学校牌匾,不得进行等级学校宣传。学校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而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学业测试。

5.规范教学秩序,实行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科学安排作息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集体补课或统一组织自习,不得利用早、晚自习和午休等时间上课、集体辅导或考试。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含租借场地)面向义务教育学生的各种辅导班,不得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类形式的辅导班。对违规的个人和学校按相关规定查处。

6.规范收费管理,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校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和变相挂钩的各种费用。

7.规范教学评价,实行质量监测制度。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推行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制度,着重关注学生的成长、进步状况和综合素质。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为依据进行排名、考评。学校不得给班级、任课教师下达升学任务,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进行排名。

8.规范特色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发展学生个性特长为核心,强化义务教育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的目标任务,整体规划和分步推进特色学校创建工作,促进学校基于标准化发展在教育和管理方面形成鲜明的个性,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成效。

三、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营造推进教育公平良好社会环境

9.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力度统筹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和完善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的刚性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优质学校教师支援薄弱学校工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充分发挥名师引领作用,实行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加强农村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农村教师学历和能力水平。落实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政策。坚持选派优秀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积极开展送教下乡、送研下乡等活动。继续做好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能力,开展远程教学,推广“异地同步教学”模式。实现城乡教师资源共享,缩小校际师资力量差距,使每一所学校教育质量趋向均等。

10.深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改革,实行“指标到校”分配方式。继续实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所属市(区)每所初中学校,并逐年提高分配比例。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积极性,努力提升办学水平。“指标到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11.推进学校联盟或集团化办学模式,完善优质资源共建共享

机制。切实加大区域内教育资源整合力度,采取合并、托管、一校多区、集团办学和建立学校联盟等办学形式,推动学校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共同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和辐射带动范围。加大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帮扶活动,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办学水平差距。

12.推进小学升入初中改革,探索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小学升入初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改进招生方式,科学制定本地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而且要保持相对稳定。要整体研究小学招生工作与小学升入初中入学工作衔接,稳步推进小学升入初中入学改革。各市、区要积极应对招生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切实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13.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和措施,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多措并举、多渠道并用。建立教育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切实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优先保障财政投入,优先安排公共资源,加强联系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电台等多种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在学校、居委会或村委会宣传栏张贴政策宣传资料,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做好群众信访工作,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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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