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4〕32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432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23  

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143号)和《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1418号),设立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和园林局。

2.将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承担的园林、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承接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地级市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转移、下放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转移、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园林绿化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林业、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林业、园林绿化地方性政策规定草案;协调和指导各市(区)林业、园林绿化工作。

(二)负责全市造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责。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林木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采挖、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登记管理及林地征用、占用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滩涂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负责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六)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的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负责林权争议调处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安全及森林防扑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绿化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管理森林公安工作。

(八)负责建立和实施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负责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工作;负责林业基金管理。

(九)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有关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管公园景区、园林绿地规划和管理。

(十一)监督指导园林绿化建设和城市林业建设;负责园林绿化保护和监管;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十二)指导国有林场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

(十三)指导林业、园林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开发、推广示范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十四)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和园林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维稳、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关作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规定;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党群、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园林绿化财政资金安排意见,负责相关建设资金筹措和计划分配;建立和实施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组织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负责建设项目及财务预决算以及项目工程进度款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金、资产和有关基金管理工作。

(四)规划科(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

组织拟订林业、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规划,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园林绿化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和编制项目方案的设计要点;组织市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论证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结果反馈、发件发证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科室做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制定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标准;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

(五)营林科技科。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林木育种、饮用水源涵养和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监督全市林业、园林绿化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制定应对自然灾害的营造林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建立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编制生态公益林年度建设项目和补偿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有关工作,制定林业、园林绿化行业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六)林政科(挂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办公室牌子)。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以及信息发布;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限额并组织实施;负责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运输及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地林木承包经营、评估、流转及林权登记管理;拟订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政策措施的实施;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跨市、跨市(区)以及重大林权争议案件调查和调解工作。

(七)工程管理科。

组织实施园林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园林工程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建设、绿地认种认养、园林下乡、绿道网绿化建设以及市政府投资的各类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工程及相关的环境布置工作。

(八)绿化管理科(挂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拟订园林绿化管理技术规范;指导监督全市各类绿地的保护、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等工作; 负责收集、统计和管理城市绿地档案资料;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森林防火科(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消防支队牌子)。

负责森林防扑火管理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全市各地护林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负责市中心城区森林消防大队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安全生产以及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国有林场管理科。

承担国有林场监管职责,指导市直属国有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生产经营等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建设、产业发展等项目的立项申报、咨询、论证等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公路规划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全市林业、园林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木材加工、木浆造纸、松香(松脂)加工、木本药材、花卉苗圃等经营管理。

(十一)公园景区管理科。

指导全市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自然景观为主的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景区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市管公园、园林绿地的管理;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自然景观为主的风景名胜区、公园景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和实施公园、景区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及相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组织、指导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负责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和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为市林业和园林局直属行政机构,正科级。行政上由市林业和园林局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指导。

1.主要职责。

负责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安法制工作;负责管理森林公安机关枪支、弹药、警用物资装备等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绿化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2.内设机构。

1)办公室(挂法制科牌子,副科级)。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森林公安警籍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财务、人事、文秘、信访、保密、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的法制建设;负责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负责案件的审核、应诉、复议和听证工作。

2)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大队(副科级)。负责掌握全市林区社会治安动态,处置林区内突发事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基础业务建设和武器警械的使用管理;指导、督办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治安案件;负责分局立案的林业行政、治安案件查处;负责园林、城市绿化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安业务知识技能等各类培训;指导督办下级森林公安机关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负责分局立案的刑事案件查处。

3.人员编制。

核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3名,其中:局长、政委各1名(副处级),副局长1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含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下设5个森林派出所(副科级),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9名,其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古斗派出所、古兜山派出所和四堡派出所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各5名,大沙派出所、河排派出所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各7名。各森林派出所设所长、教导员各1名(副科级)。

(二)关于湿地保护的职责分工。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滩涂的监督管理。农业、水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三)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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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