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4〕4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448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31 

关于促进江门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要求与目标。民办教育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要将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积极鼓励,先行先试,加大扶持,依法管理,内涵发展,打造特色,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二、鼓励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改革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鼓励和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探索通过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品牌学校通过品牌或管理输出等方式按民营机制办学,建设优质民办学校。

(三)积极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多元办学模式。

(四)借鉴产业运作模式,激发民办学校办学活力。鼓励民办学校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的需求办学。鼓励民办学校引进竞争机制,由市场和社会来检验学校的质量,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积极性,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

三、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本级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各市、区(县级市)本级财政应当参照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同时各级政府要建立民办教育专项经费投入与民办教育发展规模、办学水平相适应的调节机制。各级政府应出台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民办教育。

(六)探索建立差别化扶持民办学校机制。要按照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给予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当地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鼓励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有条件的市(区)应为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贷款贴息。鼓励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

(七)落实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并按有关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具体包括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应当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八)落实民办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对不同情况的民办学校用地实行分类扶持。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教育设施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所需用地按市场价格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九)落实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收费定价遵循市场调节、优质优价原则。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由学校制订,报办学审批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学杂费标准主要根据近3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相关规定来确定。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高等院校学历教育的收费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在报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标准,以及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自行确定,报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四、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十)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订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

(十一)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机构)的教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促进民办教育特色优质发展

(十二)实施提升民办教师素质计划。各市、区要制订“提升民办教师素质计划”,支持民办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认真推进市基础教育名师工程,将民办学校名校长、名教师的培养培训纳入整体培养培训计划。各市、区要为民办学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创造条件、在户籍迁移、住房待遇、子女就学等方面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人才吸引政策。鼓励符合相应教师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鼓励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或任教。在保证公办学校完成自身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中,选派优秀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职期限以不超过1-2年为宜),通过交流助教的形式,增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民办学校的师资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并酌情纳入当年公办学校或公办教师绩效考核内容。

(十三)开展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确定一批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单位,支持试点学校在经费筹措、管理体制、办学模式、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教师管理等方面大胆试验、创新,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学校。

(十四)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鼓励和扶持部分办学特色明显、质量优良的学校创建民办教育品牌学校。指导民办学校共享省市相关资源网,充分利用网上资源进行教学;积极协助民办学校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与指导。鼓励和支持各市、区在教学方面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结对帮扶。

(十五)加大优质资源的培育引进力度。积极引进具有省级以上示范学校办学经验,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名优教师资源丰富、专家管理团队支撑、并由省级以上名校长负责管理的优质高端民办教育资源。

六、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规范管理

(十六)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十七)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十八)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 

(十九)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审批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完善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和招生简章及广告的备案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审批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审批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年检结论的运用,将年检结论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评先、资助奖励、招生计划安排、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审批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二十一)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民办学校应当设立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归民办学校所有,用于民办学校继续办学遇到困难或出现危机时处理学生退费与教师酬金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等的费用,不得挪用作他用。民办学校停办时,办学风险金全额连同合法利息退还给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由学校与审批机关、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监管。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七、落实保障措施,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民办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参与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建立完善推进民办教育发展长效机制。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工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安监、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尽快完善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针对民办教育办学体制特点,加快政府管理方式转变,加强宏观管理与服务。各地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义、先进典型和成就,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八、其他

(二十三)本意见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由市、区(县级市)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级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返回

发文日期: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