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山市民营工业园产权分割
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府办〔2015〕25号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民营工业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5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鹤山市民营工业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针对民营工业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营工业园是入驻主体为民营工业企业及机构,符合本市招商引资政策,园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亩,经市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项目审批小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的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项目集聚的工业园区。市项目审批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项目审批工作的市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项目按规定集聚建设后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并核发权利证书,但不包括本文发布前已建成使用的工业用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的产权分割是指宗地因房屋权属转移而引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房屋产权可以独立分割转让。项目竣工验收以后,才能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凡被列为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的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
第六条 在土地出让前,市项目审批小组负责审定申报的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可以进行产权分割转让,确定可分割转让的项目用房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专项条件。
第七条 市项目审批小组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核实产业准入条件;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在规划报建阶段审查项目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产权分割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和房产确权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在项目验收阶段审查环保准入条件;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审查相关考核指标。
第二章 产权分割
第八条 民营工业园项目用房可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主要用于研发、生产用途,配套用房指为服务研发生产而需配套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食堂、体育娱乐室及其他必要配套的物业管理设施。
第九条 民营工业园区内用地建设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禁止作为商住用地开发建设,禁止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
第十条 民营工业园项目的配套用房须满足入驻企业使用。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的比例。配套用房净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地块总净用地面积的7%。
第十二条 可分割转让的项目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分割前项目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70%,其余部分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比例见下表(具体由市项目审批小组审批)。
项目用房 建筑面积 |
5万平方米以下 (含5万) |
5~10万平方米 (含10万) |
10~15万平方米 (含15万) |
15~20万平方米 (含20万) |
20万平方米以上 |
最高可分割 转让比例 |
50% |
55% |
60% |
65% |
70% |
第十三条 民营工业园应以现房进行分割转让。民营工业园项目可分期开发建设,首期建设项目项目用房按已竣工验收建筑面积对照上表比例核定最高可分割转让面积(二期以后可按累计建成的总建筑面积对照上表比例核定最高可分割转让面积)。可分割转让的项目用房具体范围须在规划报建阶段的分割方案中给予明确。建设单位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民营工业园项目用房在进行产权分割转让时,拟入园的企业应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评审不通过的,不能入园。
第十四条 可分拆的项目用房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栋号、室号)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应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部门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而审定认可的界限。
第十五条 进行产权分割的民营工业园项目地块,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让用地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需满足《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
(三)产权分割时项目用房已完成各项验收(包括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气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民营工业园产权分割有关约定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给予明确。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民营工业园产权分割转让,房屋产权人应根据规划许可的资料进行土地分割,并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民营工业园办理产权登记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民营工业园土地使用人须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后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民营工业园建设单位须带齐相关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三)买卖双方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四)购房者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民营工业园开发企业对项目用房单元进行再拆分转让的,须按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条 民营工业园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开发企业自身的经营原因,要转让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的,须按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一条 民营工业园开发企业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用房交付使用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民营工业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具体办事指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发文日期: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