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关于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民社〔2015〕9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关于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民社〔20159 

各相关院校,各市、区民政局,江海区社会事务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现将《江门市民政局关于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民政局

2015824 

江门市民政局关于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粤民社〔20139号)和市社工委、民政局、人社局《关于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江社委发〔20141号)的要求,为适应大规模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培训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体系,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启动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为切实加强对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完善建设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基地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江门市民政局认定的,为社会工作服务人才、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等提供以提高职业能力和素质为主要目标的系统、规范培训的机构。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是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接受理论水平提升培训的场所。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接受实务能力提升训练的场所。

第三条 建设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资源合理配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需求。

第四条 培训基地建设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按照统筹规划、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遴选一批机构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第五条 江门市民政局为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基地的认定、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培育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培育基地原则上应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各类培训机构、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等;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财务状况稳定;

(三)具有满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所需的固定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四)具有3年以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经验,有一支相对稳定、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专兼职结合的社会工作专业师资队伍;各主要培训课程应有相对固定的任课教师,能够根据社会工作领域和对象分类制定社会工作培训课程大纲,有符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需要的教材;

(五)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规定,具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本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具有较强的培训资源整合能力;

(七)基地建设的思路清晰,规划可行,近期以及中远期目标明确。

第七条 实训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实训基地原则上应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财务状况稳定;

(三)具有满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务训练所需的相对固定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能提供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四)具有3年以上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服务流程科学,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记录完整,遵循伦理守则,服务效果良好;在同行业中声誉较好、在某服务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五)每年能持续提供不少于10个、培训周期不少于2周、适合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实习实践的岗位;能为实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生活便利

(六)具有与实训需求相适应的督导力量,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实训指导,督导师资与实训学员比例不低于13

(七)具有健全的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具有健全的学员考核管理、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本管理制度;出台本单位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标准;

(八)具有较强的培训资源整合能力;

(九)基地建设的思路清晰,规划可行,近期以及中远期目标明确。

第八条  培训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各市、区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申报表》或《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申报表》,经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江门市民政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市直服务机构可直接向江门市民政局申报;

(二)通过审核、确认的单位,江门市民政局将授予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培训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以江门市民政局通知为准。 

第三章 培训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培训基地的权利

(一)以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名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二)享有承接江门市民政局委托的相关培训项目或购买服务的优先权;

(三)优先推荐为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和重点实训基地候选单位;

(四)对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及基地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的义务

(一)面向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主动、积极开展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实训岗位;

(二)严格管理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接受认定和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参与认定和管理部门组织的基地建设交流活动;

(四)积极配合认定和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基地年度检查工作,及时完成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报送认定和管理部门;

(五)探索开放的、灵活的、多层次的、多形式的培训模式,为全市积累良好的培训经验。

第四章 基地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认定为培训基地的单位,须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基地建设及具体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每年编制年度培训计划,于上一年度11月底前填报《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培训计划表》,经认定和管理部门审定后,由江门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全年培训计划。未经审定,不得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名义开展培训工作。临时开办的培训项目,须提前15个工作日填写《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送认定和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培训基地名义获得的支持资金,应全部用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在培训项目结束后,应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培训证明》;由培训基地组织的培训,其学员的学时可列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3年,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材料。

第十七条 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委托培训基地开展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项目。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每年11月底前要将工作总结和培训情况报送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民政局适时对培训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发展良好的培训基地要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加大支持力度;对发展缓慢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备案,收回培训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市、区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注:《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申报表》等5份相关表格此略,详情请登录中国侨都—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栏目(http://www.jiangmen.gov.cn/zwgk/bggk/zfgb/)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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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