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失效】
江交局〔2016〕9号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建管中心,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市区地方公路养护中心、江门大道建设办、中铁江门大道(江顺大桥)BT项目总包部、中电建江门大道配套道路工程项目总承包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转所辖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5月10日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或试验检测等级的企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的评价。
进入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从业单位和试验检测机构参与信用评价管理的,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全市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负责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省属(高速公路)评价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初评结果。
4.负责对全市省属(高速公路)评价项目以外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管理的统筹、监督、指导和评定工作;向全市公布评定结果。
5.结合安全监督检查对全市范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进行履约抽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履约能力的监管。
6.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及其他与市场从业行为有关的重大信息。
7.负责监督检查各市(区)交通运输、公路、监督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8.处理信用评价公示结果的申诉或投诉,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二)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价权限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记录、评价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2.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履约信用情况的检查,掌握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每次检查后须对履约检查情况进行发文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良好行为及存在问题的失信行为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3.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按相应规定认真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三)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委托机构主要职责为:
1.市公路局
(1)负责组织实施国省道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并按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2)定期组织对项目从业单位履约信用情况的检查,掌握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每次检查后须对履约检查情况进行发文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良好行为及存在问题的失信行为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3)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按相应规定认真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3.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1)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公路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并按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2)定期组织对项目从业单位履约信用情况的检查,掌握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每次检查后须对履约检查情况进行发文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良好行为及存在问题的失信行为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3)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按相应规定认真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4.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
(1)协助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从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资金使用、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方面的履约信用管理。
(2)审核各市(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评定的项目年度信用评价初评结果。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
1.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分别按时填报《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并对施工企业、试验检测机构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同时对监理企业进行初评。
2.定期组织履约信用检查工作,并将涉及的良好行为及存在问题的失信行为按规定向有关施工、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公示,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3.按规定认真落实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第五条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信用评价公示制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公示、良好行为公示、失信行为公示(或记录)、评价结果公示等制度。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公示通过江门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http://gcjs.jiangmen.gov.cn/default.aspx)进行。凡进入江门市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企业,应将其基本信息资料录入到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同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无有效投诉的,该信息资料方可正式入库。企业基本信息的初次录入、日常更新、数据运用等由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科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各类检查、督查中发现的涉及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失信行为均须在“江门市工程建设领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失信行为进行公示的原则:对于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缺失、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程序、违反建设强制标准、阻碍依法检查行为、未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恶意偷工减料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瞒(或虚)报工程事故、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保证资料(特别是试验检测资料)造假、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结果)等失信行为,按照“直接扣分公示”原则处理;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能通过整改满足要求的,按照“第一次予以记录警告、第二次扣分公示”原则处理。
对一般失信行为的记录实行共享原则,各级管理部门相互采纳经公示后的记录。项目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期结束后,其他管理部门在检查该项目时发现类似的问题,应直接给予扣分公示。
第九条 信用行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从业企业可以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公示部门须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公示后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失信行为方可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加分及扣分依据。
第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处理。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于信用评价期内发生的失信行为或良好行为纳入当年度信用评价予以扣分或加分。
对未能及时发现的、发生在当年信用评价期之前的失信行为,若有充分证据材料的,由相关评价单位按要求进行公示后,也可纳入到发现该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以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知为准。
(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若受到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上级主管单位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按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的通知》(粤交基〔2010〕1385号)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具体评定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江门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江门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及《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江门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
参与江门市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进行复评。无江门市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项目监管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核。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上报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2.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3.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并对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记录及其他材料对施工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对参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委托机构对参与其所属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市级综合评价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职责范围内的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市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五条 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
1、评价分数X≥95分;
2、其他条件要求:
(1)施工企业
在江门市内仅有一个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额2年累计超过1.2亿元且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
在江门市内有一个以上合同段的,其单个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的2年累计合同额须超过1.5亿元(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少于15%的合同段不纳入累计合同额);对于合同段得分不低于95分且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少于15%的其他合同段,在进行市级综合评分时予以剔除。
(2)监理企业
在江门市内单个监理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达到15%的监理合同总额2年累计超过1千万元(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的监理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按各施工合同段的合同额和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加权平均计算)。
注: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年度评价分数和合同额均满足AA级条件的前提下,由于年度完成工程量少于15%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AA级。
(3)试验检测机构
评价年度内,有两个及以上江门市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评价年度内参与评价的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合同总额2年累计超过8百万元。同时上述项目要求开工3个月以上(以所检测服务的施工合同段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准)。
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条件:
1、评价分数数95>X≥85分;
2、其他条件要求:
(1)施工企业
在江门市内仅有一个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额2年累计超过0.7亿元且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
施工企业在江门市内有一个以上合同段的,其单个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少于15%的2年累计合同额须超过1亿元(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少于15%的合同段不纳入累计合同额);对于合同段得分不低于85分且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少于15%的其他合同段,在进行市级综合评分时予以剔除。
(2)监理企业
监理企业在江门市内单个监理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达到 15%的监理合同总额2年累计超过5百万元(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的监理合同段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按各施工合同段的合同额和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加权平均计算)。
注:上一年度被评为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年度评价分数和合同额均满足A级条件的前提下,由于年度完成工程量少于 15%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 A 级。
(3)试验检测机构
评价年度内,有一个及以上江门市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参与评价的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合同总额2年累计超过4百万元。同时上述项目要求开工3个月以上(以所检测服务的施工合同段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准)。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B级条件:85>X≥75分。
若评价分数 X≥85分,但合同金额或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达不到AA级或A级条件的,按B级确定。
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C级:75>X≥60分。
在我市有在建公路工程项目,但企业不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按C级确定。
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
评价结论:信用差。
第十六条 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二)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三)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重大以下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商税务部门等)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或因质量、安全、廉政等原因被举报,经查情况属实且较为严重的;
(五)恶意拖欠工资的;或拖欠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被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市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或机构,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八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较好以上的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但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可以视从业表现及信用评价情况最高上升为B级。无当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结果,首次参加我市信用评价的企业或机构,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市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初次进入我市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1.有广东省综合评价结果的,若该项目属于省监管的,其等级按照广东省综合评价结果并参考我市评价办法确定;若该项目属于省和我市共同监管的,其等级按照我市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若该项目属于我市监管的,其等级按照我市评价办法确定。
2.若其在全省无综合评价结果,且从未参加江门市信用评价的,按 B 级认定;
3.受到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商税务部门等)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且在处罚期内,并符合本办法附件 1 评定标准中“直接定为 D 级”条件的,按 D 级认定。
(三)若在我市有公路工程在建项目,且属于评价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如不参加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直接定为 C 级。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五)省交通运输厅未公布全省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结果前,其等级按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评定结果对待;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全省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结果后,对于市辖区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项目,从业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省、市级信用评定结果低等级对待;对于我市其他公路项目,按我市评定的等级对待。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在本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委托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或机构。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机构)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机构)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机构)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机构)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机构)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指定的信息数据库,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视情况予以警告、批评或降低信用等级。按规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机构),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二十六条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履约信誉情况台账制度,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各级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企业(机构)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二十七条 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企业(机构)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上级主管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1.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1-2.江门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1-3.江门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2-1.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2-2.江门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3-1.江门市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3-2.江门市公路工程监理项目
3-3.江门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发文日期: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