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江府函〔2017〕20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
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江府函〔2017〕2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府〔2008〕3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 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制订《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土地用途

 

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非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调整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2

9

8

7

6

5

4

3

2.5

5

4

3

2.5

调整后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0

8

6

4

2

5

4

3

2

1

其中:2017年度执行的税额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0

8.5

7

5

3

5

4

3.5

2.5

2

备注:2017年个别地段如因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变动导致税额标准提高的,按照单位地块不增加税负原则,仍按原标准执行,不执行2017年税额标准。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范围:无。

(二)二级土地范围包括:蓬江区环市、白沙、潮连街道办,杜阮、荷塘、棠下镇墟镇范围内;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一类地段和外海街道办一类地段(即中华大道、五邑路、金瓯路、江海一路、江海二路、江海三路、解放路、长兴街、新街、中沙路、江南大道、新中大道、江翠路、活力路、东海路1号至国税局路口);新会区会城街道办。

(三)三级土地范围包括:蓬江区滨江新区;江海区高新区;新会区大泽镇、司前镇、罗坑镇、双水镇、崖门镇、沙堆镇、古井镇、三江镇、睦洲镇、大鳌镇墟镇范围内;台山市台城街道办;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三埠街道办;鹤山市沙坪街道办;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一类地段(中心城区)。

(四)四级土地范围包括:蓬江区除划为二、三级土地以外的本区其他地段;江海区除划为二、三级土地以外的本区其他地段;新会区除划为二、三级土地以外的本区其他地段;台山市大江镇、水步镇、四九镇、斗山镇、广海镇、海宴镇、赤溪镇;开平市水口镇、赤坎镇、苍城镇、月山镇、沙塘镇、龙胜镇、马冈镇、塘口镇、百合镇、蚬冈镇、金鸡镇、赤水镇、大沙镇;鹤山市雅瑶镇、桃源镇、龙口镇、古劳镇、鹤城镇、共和镇、址山镇墟镇范围内;恩平市恩城街道办除一类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五)五级土地范围包括:台山市三合镇、端芬镇、汶村镇、白沙镇、冲蒌镇、都斛镇、川岛镇、海宴华侨农场、深井镇、北陡镇;鹤山市除划为三、四级土地以外的本市其他地段;恩平市除划为三、四级土地以外的本市其他地段;

三、执行时间

本调整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分两年调整到位。其中,2017年税额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税额标准同时废止。本年度已按原税额标准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2018年税额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7年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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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