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江府告〔2017〕3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江府告〔20173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下称《高污染燃料目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全行政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属高污染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专用锅炉的情况下燃用,属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类燃料要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五、自201811日起,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不得向本禁燃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整治要求如下:

(一)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新增禁燃区范围内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除外)在20183月底前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新增禁燃区范围内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20186月底前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在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设施,应在20186月底前完成拆除,改用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上述时间节点后新建成的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其覆盖范围内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设施应分别在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改用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

七、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江府告〔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示意图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1226

<返回

发文日期:201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