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江府办〔2017〕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江府办〔2017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4 

江门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7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救助和康复工作,推动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和《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20年,逐步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救助、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和任务。

1.建立和完善各级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2017年上半年,市、县两级建立完善由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精神卫生工作。2017年底前,各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残联、团委、妇联、老龄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建设、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市第三人民医院建设,扩建门诊综合大楼,使其成为全市精神卫生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完善新会区第三人民医院和开平市第三人民医院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2017年底前,台山市建立一所精神卫生专科医院,2018年底前,其他市、区至少在一所综合医院或慢病机构建设有床位的精神科,有条件的力争建设一所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所有镇(街道)至少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到2020年前全市要达到:精神科编制内床位数达到每10万人口不低于32张,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不低于3.8名,各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培养多层次符合社会需求的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精神康复师。

3.落实完成严重精神障碍管控、治疗和救助任务。到2020年全市要达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6.5‰以上,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85%,精神分裂症治疗率8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药率75%。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提高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提升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建立市、县两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并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所有镇(街道)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5%55%。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精神卫生防治管理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市、县二级精神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市第三人民医院(挂靠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设,建设全市精神障碍治疗、预防和康复技术培训中心基地和平台,统筹全市精神卫生防治业务管理。各市、区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慢病机构),建设县级精神卫生中心,蓬江、江海区完善本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项目办公室建设,统筹精神卫生防治相关业务管理,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2.切实加强市、县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市级精神病专科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医疗环境,配齐医疗设备,提高人员素质,组建个案管理团队,力争在2020年底前建成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各市、区政府要重点支持本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加大专业机构住院床位、门诊建设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力度。2017年底前,各市、区二甲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精神卫生专科工作。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3.积极推动强制医疗和社会救治场所建设。各级公安机关牵头,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合,联合推动强制医疗场所建设。力争2018年底前建设一所市级强制医疗场所,有条件的市、区也可建设强制医疗场所。不断规范强制医疗人员的诊断评估、治疗、康复、看护及后续随访、救助等工作流程。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省支持,将优抚医院建设列入省布局规划,未能建设优抚医院的应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相应社会救治职能,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

4.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科学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要培养业务需要的心理治疗师、康复师和社会工作师。积极推动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配置精神卫生防治任务相适应的公共卫生人员,确保精神卫生管理和预防工作落实。2017年上半年,每个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神障碍防治医生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

5.多形式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解决精神科医师短缺问题。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要完善精神科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同时积极开展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的变更执业范围培训,以及开展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的精神卫生执业上岗培训。卫生计生部门要分期分批对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和有精神科医院的精神卫生医务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并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经过精神科专业规范化培训可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机制。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共同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对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工资待遇倾斜和岗位补助等,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二)加大力度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监护工作。

1.继续做好患者排查工作。在2016年大排查的基础上,要继续抓好患者排查工作,力争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达到6.5‰以上。全市各级综治单位要统筹协调,由公安部门牵头,卫生计生、民政、司法、团委、残联、妇联等单位加强协作,按照镇街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日常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对居家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排查,由属地村(居)委会负责;对城区和农村范围内流浪乞讨人群中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排查,分别由属地城市综合管理、公安部门和乡镇村居干部负责;对外来人员集中和流动人口较多地区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排查,由各级综治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对监狱司法系统的患者及疑似患者排查,由所在监所单位负责。

2.做好患者报告登记工作。全市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要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报告和登记机制。对排查中发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疑似患者,要及时摸清基础信息(包括身份、监护人、亲属、单位、异常史、肇事肇祸史、办理医疗保险、精神医学诊断以及危险程度等)。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向所在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慢病机构)报告,并由其依法组织确诊和评估分级。对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慢病机构)进行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纳入基础管理;风险等级评估三级及以上的患者信息由公安部门录入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纳入公安部门基础管理。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3.完善分类收治。全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类集中的原则,采取鼓励、引导等措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分类收治,完善疑似患者送诊及患者送治制度。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主管的定点精神专科医院,负责收治高风险但尚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患者;尚未建有精神专科医院的市、区,由卫生计生部门联系市范围内就近精神专科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签订协议书明确相关事项。民政部门主管的优抚医院负责收治流浪乞讨、优抚对象中的患者。公安部门主管的强制医疗场所负责收治发生肇事肇祸案件的患者,对肇事肇祸患者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在没有建立优抚医院和强制医疗场所之前,肇事肇祸、治流浪乞讨、优抚对象中的患者收治工作暂由定点精神专科医院负责,各地民政、公安部门负责与定点精神科专科医院签订明确相关事项。具体安排是: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收治蓬江区、江海区和鹤山市的严重患者;新会区和台山市定点精神专科医院(精神病收治医疗机构)负责收治本区域的严重患者;开平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收治本区域和恩平市的严重患者。

4.加强服务管理。各地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对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2017年上半年,各级综治单位应当协调同级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司法、残联等单位,推动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与责任医生、平台管理员能更好完成居家管理。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创新居家管理服务模式,在各市、区示范镇(街道)推进开展精神卫生云服务平台(守护APP)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在全市推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专人,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个案管理等服务。一旦发现管理患者有高风险,立即向辖区派出所和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报告。公安部门要牵头完善制定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处置预案,发挥110等快速处置网络机制,切实制止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害事件发生。

5.加强康复服务工作。全市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在2017年所有镇(街道)至少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要完善制定精神障碍康复体系建设的政策意见、工作计划、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完善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帮助患者恢复因病受损的生活、劳动和人际交往能力,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各类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设立专门康复部门(科),为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康复治疗。加快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中心建设,确保在2017年起为刚出院患者提供向社区或家庭过渡的康复衔接服务;其他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力争在2018年底前建设精神康复中心。总结市第三人民医院和新会区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日间医院经验、做法并不断完善,不断推广到其他市、区。各级残联机构要依托现有资源,进一步完善社区康园网络建设,强化其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功能,承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转介的患者,开展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康复服务。

各市、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资源提供康复服务,实现城市社区有康复需求的居家患者享有社区康复服务,农村居家患者享有定期上门康复服务,同时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大力支持家庭康复,倡导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及患者家属与医院、社区康复机构之间互动互助,共同提升患者康复成效。

6.认真落实监护机制。各市、区要建立健全综治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尽责、财政全额保障、村居监督管理、家庭主动承担、社会志愿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机制。2017年上半年,各市、区要完成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逐一落实监护人和协助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并落实监护责任补助工作经费;制定患者定期随访、日常监护情况记录和年度责任落实评估制度。依法确定监护人,并要求其每月做好患者日常服药、定期复诊和居家康复督促落实,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异常危险行为。协助监护人由属地村居委确定,每个协助监护人不能多于监护30名患者,负责做好对患者服药、康复等随访指导和危险性评估,协助解决治疗和生活难题,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各市、区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建立监护责任落实补助申报程序,一般由监护人和村居委申报、公安派出所核实、镇街综治办审核、县(市、区)综治办审批,并加强检查督导工作。

(三)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政策保障。

1.认真落实救治政策。各市、区按照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分别保持在85%75%以上,其救治医疗费不纳入各类医保机构当年总额预付结算指标之列。对于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支付后仍然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政府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各市、区要认真执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江人社发〔2015524号)要求,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持重性精神疾病《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的参保人,在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综合医院精神专科以及经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者所欠急救费用,先按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等支付,不足部分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解决。对于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患者,遵循先救治、后甄别原则,送至当地定点医院诊断和救治,诊断和救治费用按当地医疗收费标准计收,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解决。对于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异地转诊的、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

2.进一步建立健全救助机制。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根据省出台的精神障碍诊疗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完善符合我市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患者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残联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残疾人管理,依自愿原则对患者办理发放残疾人证。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放宽条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实行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患者,通过临时救助措施优先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患者,纳入特困供养;病情稳定或治愈后但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相应救助;患者住院期间的补助费用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提高,实现到2017年底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0元标准或实报实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符合政府全额资助条件的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帮助扶持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创业,鼓励各地探索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康复者,为就业困难的康复者实行全方位服务,促进平等就业,防止就业歧视,维护患者合法劳动权益。各市、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救助、参加医保和康复后就业等工作的政策、相关标准和办理手续的宣传,让患者和家属了解和掌握,确保救助、参加医保和康复后就业等工作落到实处。

(四)切实做好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工作。

1.进一步加强常见精神障碍诊疗。各市、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和诊疗规范,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率。县级综合医院要在2017年开设心理精神科门诊,每周开诊不少于4天,以满足严重精神障碍的早期发现和诊疗,以及常见精神障碍的诊疗需要。市、县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每年都要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高等院校每年至少对其心理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工作者进行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咨询或求助学生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

2.加强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各级卫生计生、妇联和残联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制定防治工作方案,积极进行防治。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建立管理制度,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应设精神类临床科室,发挥中医药作用,做好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

(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建立健全心理危机干预机制。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2018年底前,市、县两级要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定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2.开展多渠道多形式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市第三人民医院要依托12320热线,设立市级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利用门诊、住院医疗业务和随访等时机,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各级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各级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各地要运用各形式和场合,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第三人民医院牵头,各市、区精神病防治机构参与,各级医疗机构配合,在2020年之前,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通过调查掌握我市不同精神障碍发病情况和有关病因学因素,为政府精神卫生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预防精神、心理疾病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建议。

(六)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信息交流和运用。

各级要利用国家、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平台,按规范及时录入管理信息,市、县两级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的精防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各市、区要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残联等单位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部门之间每季度要交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各市、区在2017年底前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

(七)进一步抓好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列入每年宣传工作计划,设立免费专栏和节目,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各级教育、公安、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每年至少一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宣传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在电台、电视台、报社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工作,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粤府办〔201670号)以及本方案,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各市、区要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领导(协调)机构,积极发挥各有关部门作用,每年召开1-2次工作协调会,研究和解决严重精神障碍防治重大问题。要积极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卫生机构体系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培养、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考核和政策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粤综治办〔20161号)等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各级综治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司法、残联等单位要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网络建设。各级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和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加大康复救助的力度,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级残联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定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不断加大保障经费投入。

各级财政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我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日间医院、个案管理等工作。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加强科学研究。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孕产妇、更年期妇女、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为精神卫生政策制定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与国际和港澳地区交流,借鉴学习国际、国内先进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推进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发展和提高。

(五)搞好分级督导与评估工。

市卫生计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工作分工方案,按国家和省要求及时对本方案的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本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各市、区每年要对本辖区精神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与评估,并做好阶段总结和进一步部署。市计划将在2017年上半年、2020年上半年分别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和终期效果评估。

<返回

发文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