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江府函〔2018〕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我市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并积极响应省农业厅组织开展的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年省政府令第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7〕364号)和《关于开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7〕1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保障合格肉品供应的前提下,调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整合乡镇定点屠宰资源,减少数量,改变目前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多、小、散、乱、差”的现状,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从现有68家减少到19家(详见附表),乡镇小型屠宰点数量大幅压减,规模屠宰企业屠宰量占全市屠宰总量的比例达到90%以上,并按照一市(区)一家牛羊定点屠宰厂(生产线)的原则,在各市(区)中心屠宰厂建设时,将牛羊屠宰生产线纳入其中。改革优化屠宰企业设置模式和结构布局,培育一批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标准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升我市屠宰行业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增加优质产品供应,保障居民肉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重新调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为推动我市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提升全市生猪屠宰厂标准化程度,逐步向现代化产业转型升级,改变生猪屠宰场(点)多、小、散、乱的落后状况,提高产能利用,根据市农业局前期调研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重新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将原设置规划的68家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调减为19家(详见附表)。各市(区)要按照本设置规划,组织当地生猪屠宰企业,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立足当地市场条件,综合考虑供求关系,按照 “能一家解决的,不设第二家,能两家解决的,决不设第三家”的原则,采取点对点配送的方式,明确本地区今后生猪屠宰厂的设置布点、产能建设要求、建设进度、完成时间,以及撤销(被兼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退出计划,并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局。
(二)加快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7〕364号)“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要求, 2018年7月1日至8月底,市农业局将联合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对全市在册的60家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实施全面的资格审查,并按照“合理布局、控数提质、保障供给”的原则,明确全市保留的19家以及为保障全市肉品有效供应需暂时保留的个别屠宰场(点)外,对其余不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一律于2018年底前实施关闭;对在过渡期为保障肉品有效供应暂时保留的屠宰场(点),亦必须于2023年底前予以关闭。
(三)严把屠宰企业准入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7〕1331号)规定的条件,指导生猪屠宰企业今后的生猪屠宰厂(场)升级建设,同时,在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新建、改建、迁建、扩建项目审核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关于屠宰厂建设规模的要求;对需要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要综合考虑其基本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要另址按标准化迁建,决不能简单地予以保留。
(四)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各地要以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7〕1331号)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支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设高标准屠宰车间,开展屠宰加工设备、肉品品质检验、环保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升级改造,加快推进冷链配送体系建设,补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短板。推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技术、产品、产业和管理模式等创新,开发市场需求大、科技含量高的优质新产品,逐步扩大品牌肉、冷鲜肉和分割肉市场比重,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每个市(区)不少于一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申报标准化创建;到2021年底前,完成第一批申报企业的标准化创建并通过省验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标准化企业验收;到2023年底,全市除上、下川岛2家小型屠宰点(亦需要按小型屠宰点建设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外,其余17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部通过标准化建设省级以上验收。
(五)加快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完善牛羊屠宰监管机制。在省牛羊屠宰管理法规出台之前,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规定,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推进牛羊集中定点屠宰工作,规范我市牛羊屠宰行为。各市(区)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牛羊屠宰的监管,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 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7〕36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农〔2017〕173号)的要求,立足当地牛羊肉生产和市场需求状况 ,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的牛羊屠宰发展规划,按照一市(区)一家牛羊定点屠宰厂(生产线)的原则,采取在中心(生猪)屠宰厂加建牛羊屠宰生产线的方式,合理利用现有屠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解决牛羊集中定点屠宰问题。
(六)加强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各级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执行生猪入厂査验、“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静养待宰、屠宰检验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屠宰检疫申报、台账管理、安全生产以及卫生管理等制度,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屠宰全程痕迹化管理,规范屠宰行为;指导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自律制度和职业道德标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落实检疫、检疫监督属地主体责任,派驻屠宰厂的官方兽医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0年第6号)等规定,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
(七)规范委托代宰行为。为更好地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厅“鼓励屠宰企业开展自营自销,逐步减少委托代宰,实现屠宰企业对畜禽来源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的主张,各地应当鼓励屠宰企业积极发展养殖生产或与养殖场建立稳定供应关系,开展自营自销,逐步减少中间环节和委托代宰业务。要督促接受委托代宰的屠宰企业与牲畜货主签订委托代宰协议,明确双方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承担的责任,根据责任划分对代宰行为负责,共同维护全市畜禽屠宰的正常秩序。
(八)完善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生猪屠宰市场服务实际,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合理制定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不断完善屠宰环节价格形成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的监管,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三、职责分工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和生猪、牛羊产品经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用地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时完成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和转型升级等相关工作。
(二)农业部门。
1.联合相关部门落实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车间)的设置、建设报批及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提请市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2.牵头组织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3.负责生猪、牛羊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及生猪、牛羊养殖和屠宰环节的防疫检疫;
4.依法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5.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
6.做好生猪、牛羊定点集中屠宰的宣传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负责生猪、牛羊产品进入批发、零售、餐饮或者肉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经营、使用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货证不符的生猪、牛羊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货证一致;
2.督促市场、加工、餐饮单位、使用场所落实生猪、牛羊产品“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经营、加工和使用的生猪、牛羊产品来源于定点屠宰厂(车间)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证明;
3.配合做好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
4.配合农业、公安部门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
(四)财政部门。
协助屠宰主管部门制定支持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屠宰产加销融合示范和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等的财政资金扶持引导政策,加快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改造。
(五)宣传部门。
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媒体,正面宣传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生猪、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核;
2.监督定点屠宰企业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加强对畜禽产品价格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畜禽产品价格走势;
3、制定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七)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根据规划选址意见,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车间)办理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主动做好职能服务工作。
(八)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车间)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建设指导、环评审批,联合农业部门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九)公安部门。
联合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加大对销售病死畜禽和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舆情监控。
(十)城乡规划部门。
协助屠宰企业建设用地选址,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
1.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推进屠宰行业改革发展调研,充分掌握各市区生猪、牛羊屠宰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2.根据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重新制定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布局、建设规划,确定首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单位,开展标准化创建单位建设项目前期筹备、审查工作;
3.完成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4.广泛开展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
1.首批创建单位按程序开展标准化企业创建,农业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对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创建项目开展指导工作。项目竣工后,农业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初审工作。通过初审的,应当指导企业组织申报材料申请省级验收。
2.在保障本地区生猪产品正常供应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新规划内其余屠宰厂的标准化建设,确保202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转型升级工作。
3.完成全市为保障肉品正常供应而作为过度期暂时保留的屠宰场(点)的关闭停业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5月)。
各市(区)屠宰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深化屠宰行业改革,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形成总结材料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组织研究制定整改完善方案并整理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领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实施“菜篮子”工程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地区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的工作合力。畜禽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和标准化建设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市农业局将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各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并形成阶段性工作情况书面材料报市政府。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市(区)要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有条件的可提供相应的扶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具有公益性质项目内容的生猪(牛羊)屠宰企业予以必要扶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项目要按规定在建设用地、环保评审、动物防疫审核以及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示范和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改造。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区)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多样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普及定点屠宰、标准屠宰、冷鲜分割、冷链配送等政策规定和科学知识,引导肉品科学健康消费,为屠宰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江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附件
江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
地区
| 原设置规划屠宰厂(场)数量(家) | 新设置规划屠宰厂(场)数量(家) | |||||
市级 | 县(市、区)级 | 镇(街道)级 | 合计 | 定点屠宰厂(场) | 小型 屠宰点 | 合计 | |
蓬江区 | 3 | 3 | 3 | 3 | |||
江海区 | 1 | 1 | 1 | 1 | |||
新会区 | 1 | 12 | 13 | 3 | 3 | ||
台山市 | 1 | 18 | 19 | 3 | 2(上、下川各1家) | 5 | |
开平市 | 1 | 13 | 14 | 3 | 3 | ||
鹤山市 | 1 | 5 | 6 | 2 | 2 | ||
恩平市 | 1 | 11 | 12 | 2 | 2 | ||
合计 | 2 | 4 | 62 | 68 | 17 | 2 | 19 |
发文日期: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