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8〕216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8〕2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江门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简称“小升规”)的工作部署,大力推动我市工业小微企业“小升规”,壮大工业经济发展规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进一步强化“小升规”企业培育工作,全市2018年450家小微工业企业实现“小升规”;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体规模有明显壮大。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培育机制。

切实抓好“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工作机制,建立“小升规”工业企业储备名录库。

1.组织开展规模以下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将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0万元工业企业,按不低于发展预期数的1.2倍纳入“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名录库,将名录库小微工业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大培育力度,同等条件下专项资金申报优先考虑库内企业及新升规企业。各市(区)要制定本地区培育小微工业企业“小升规”工作目标及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本地区“小升规”企业培育储备名录库,健全完善层层培育储备工作机制,并对库内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充分调动企业申请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积极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

2.加强对名录库工业企业统计监测和核实工作,及时跟踪掌握库内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并对名录库企业名单实行滚动修编,确保“小升规”企业培育名录库有效性。〔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二)加大财税扶持。

3.落实《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版)》政策,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企业,同时其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同比增速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给予额外奖励或贴息扶持;对于政策实施年度内首次实现“小升规”、第二年继续保持为规上限上企业的,并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纳税等同比增速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继续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

4.“小升规”企业符合条件申请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优先予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扩产增效、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升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对升规企业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对升规企业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撤销导致的补缴,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落实融资支持。

7.推动政银企合作,鼓励银行机构开发针对新升规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采取优先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新升规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江门银监分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8.对当年新入库的“小升规”企业,在企业信用评级、企业授信等方面给予倾斜,积极协调解决升规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在中小企业“政银保”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办理升规企业提出融资申请,对“政银保”项目贷款并按期还款付息、没有发生逾期的,给予保费补贴,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市金融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强化用地支持。

9.新升规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对新升规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绿色通道,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

10.“小升规”企业因技术改造、扩大生产需要,企业具备相应条件,可以在“三旧”改造、“工改工”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政府〕

(五)支持新升规企业人才的子女入学。

11.贯彻《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487号)和《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江教基〔2018〕26号),大力推动新升规工业企业引进的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其父母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免试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市教育局、各市(区)政府〕

(六)完善公共服务。

12. 建立完善市、县、镇(街道)各级政府新升规企业直通车制度。将近3年升规企业及培育名录库的企业作为重点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升规企业申报省级公共技术平台、申领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等省级项目。将企业家培训工作向升规的企业倾斜,优先组织升规企业开展企业家素质提升、管理咨询、融资担保、财税法律、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网络营销等各类专题服务培训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规范执法行为。

13.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政府部门对新升规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除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确需重复检查的事项外,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税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小升规”工作机制。

各市(区)政府对本地区企业“小升规”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围绕企业“小升规”目标任务抓好落实,制定培育“小升规”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名录库,推动鼓励“小升规”工作全面开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工业企业“小升规”企业培育,牵头建立“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名录库。市税务局配合提供1000万—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0万元的工业企业名录。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我市符合“小升规”标准的培育企业申请入库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局及市税务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实施“小升规”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

(二)加强企业统计指导及执法力度。

各级统计部门要开展对储备名录库企业开展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督促企业按照要求规范信息记录、统计台账制作等基础工作,确保统计企业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强对储备名录库工业企业的统计分析和评价研究,为做好“小升规”工作提供有前瞻性和可靠的统计数据。按照《统计法》规定要求,强化统计执法检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上规模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市统计局,各市(区)政府〕

(三)落实“小升规”工作督查通报。

市统计局对各市(区)新增“小升规”企业和可能入统企业情况做出每季度预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统计局根据预报情况,开展各市(区)及各相关单位“小升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新升规企业应统尽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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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9-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