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9〕17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打赢

蓝天保卫战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9〕17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为深入实施《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全力以赴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完成2019—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江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PM2.5浓度大幅下降,但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尤其臭氧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优良天数比例的首要污染物。截至2019年10月底,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仅为81.6%,在空气质量为轻度及以上污染的56天中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为53天,占比高达94.6%。为确保按时完成蓝天保卫战工作任务,实现我市2020年空气质量全面达标的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各项目标任务的计划时间节点前移,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强化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打好提前量、抓好新增量,切实加大臭氧前体物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力度,全力遏制臭氧污染,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强化措施

(一)工业源治理。

1.强化重点行业VOCs治理。加大重点行业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力度,扩大VOCs综合整治范围,将VOCs排放量占全市工业源排放总量90%以上的企业纳入VOCs综合整治名单,按期完成“十三五” VOCs减排目标任务。2019年12月底前,完成70家市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完成80家县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并开展整治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80家县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2020年9月底前,完成180家新增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提前完成工业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6月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强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整治。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监管,加大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生物质锅炉加快淘汰退出,2020年6月底前完成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和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城区范围内燃用生物质燃料锅炉的淘汰工作,改用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强化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建筑陶瓷行业整体退出及过渡期生产企业清洁能源改造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分别完成2条、3条、15条建筑陶瓷生产线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6月底前,全市80%建筑陶瓷生产线完成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对未按要求完成煤改气任务的陶瓷企业,予以关闭退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5.强化VOCs治理设施管理。加强VOCs重点监管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未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施的省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要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产生VOCs废气的设施及治理设施工况在线监控设备安装,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引导VOCs排放企业采取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环境绩效合同管理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探索开展“企业端活性炭吸附+第三方深化治理”等模式,提升行业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6.强化“共性工厂”建设。针对我市涉VOCs排放小规模企业多、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等实际情况,各市(区)要大力推进家具制造等行业的专项整治,结合自身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加快特定行业集中喷涂“共性工厂”建设,推动家具制造等小规模企业逐步取消喷漆、烘干等工序。2020年9月底前,新会区、台山市各完成一个“共性工厂”试点项目建设,实现同类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提高行业治污水平。(责任单位:新会区、台山市政府)

7.强化重点源应急减排差异化管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要求,以应对臭氧污染为重点,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企业“一企一策”,指导重点企业提前采取减排措施,实施错峰生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移动源治理。

8.强化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从2019年11月起,在高速进出口、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对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此后每年的3月至8月,市、县两级每周联合执法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9月至次年2月,每周联合执法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对现场抽检、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抓拍等方式发现的黑烟车,通过现场书面通知、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限期进行维修复检,对限期内未完成维修的车辆纳入年审黑名单限制年审。同时,对黑烟车进行大数据分析,倒查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车辆维修企业、车辆所有人责任,并定期在媒体上曝光黑烟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柴油车用车大户管理。2019年11月15日前,各市(区)建立本辖区柴油车超过20辆的用车大户清单,督促用车大户建立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备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9.强化高排放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2020年6月底前,全市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秋冬季节每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开展监督检查,基本消灭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0.强化机动车维修行业VOCs污染治理。进一步摸清全市汽车维修行业环保现状和底数,鼓励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推动使用油性涂料涂装作业工序进入集中喷涂中心进行。2020年6月底前,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完成城区从事喷涂、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编制并开展分类整治。保留的机动车维修行业企业应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安装并正常使用末端废气净化设施、妥善记录及保存台账,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落实)

11.强化油气回收治理监管。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每年对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至少进行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2020年6月底前,全市汽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以及位于城区内所有加油站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面源治理。

12.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源的日常巡查检查,采取巡查、交办、督查、通报等方法深化扬尘精细化管理工作。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责任主体的惩戒措施,通报后未按期完成整改或一个月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的工地必须停工整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建管中心按职责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3.强化渣土运输车(泥头车)监管。严格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渣土运输车密闭化改造。2019年年底前,江门市区主城区内运输车辆实现全密闭化运输;2020年年底前,全市实现运输车辆全密闭化运输。[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大对施工企业和运输企业违反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惩处力度。对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后台监控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严格落实“三不出场”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追究施工企业和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并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纳入“黑名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经营许可,并每月定期通报查处情况。[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保持高压整治态势,加大渣土运输车(泥头车)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智能交通安全管理系统,对渣土车无覆盖、泄漏渣土、闯红灯、遮挡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实时监控抓拍,并实时指挥路面警力进行查处,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并每月定期通报查处情况。(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4.强化道路洒水抑尘。加大城市保洁洒水力度,严格落实《江门市主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在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增加洒水频次和延长工作时间。建立道路洒水管理台账,对洒水车辆、路线、频次、时间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在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每周定期将洒水台帐报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负责落实)

15.强化城市面源VOCs排放控制。加强建筑、道路涂装作业环境监管,对人行道路护栏翻新、道路标线和标识涂装等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含量涂料。每年9—11月期间,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城区道路维护单位对沥青铺装、标线施划等大面积维修作业时间尽量不安排在12:00—18:00期间实施。(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落实)

(四)加强大气网格化管理。

16.强化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助力精准治污,综合运用无人机、颗粒物激光雷达、VOCs走航监测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7.强化网格化发现环境问题处理处置。进一步规范主城区网格化发现大气环境问题的处理流程,每周对发现问题反馈不及时、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通报后未按期完成整改或一个月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的企业、工地必须实施停产、停工,直至整改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建管中心按职责负责,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大气环境管理。

18.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深入实施“蓝剑1号”大气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和“雷霆”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大气污染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对在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违法排污企业一律实行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9.强化VOCs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省级、市级和县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定期报送监测报告,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蓝天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要战场,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强化措施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到牵头单位牵头抓总、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形成强大合力统筹推进各项强化措施任务的落实,切实做好蓝天保卫战各项重点工作。重点企业应积极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制定企业整治方案,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认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等相关环境信息。强化“环境保护红黑榜”发布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形成高压态势。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企业污染排放行为进行监督。

(四)严格考核问责。将蓝天保卫战强化措施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压实责任,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并依照《江门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责任单位实施强化措施情况开展考核。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市(区)和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约谈问责。


附件:1.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整治任务表

1-1.市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任务清单

1-2.县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任务清单

2.10—35蒸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清单

3.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自备电站)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清单

4.生物质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清单

5.建筑陶瓷行业煤改气任务清单

6.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安装任务清单

江府办函【2019】170号附件.doc


<返回

发文日期:202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