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
幼儿园设计验收移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9〕2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验收移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验收
移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18〕32号),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不规范、移交验收标准不明晰、程序不完善、移交不及时等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移交标准 根据江府〔2018〕32号文,自2019年2月1日起,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按成品房标准要求移交。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成品房装修移交标准》(见附件1)装修,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
2019年2月1日之前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移交,鼓励开发商按成品房标准要求移交或支持幼儿园的装修。
二、落实设计方案联审联批制度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粤教基〔2012〕1号)等标准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的通知》(江自然资〔2019〕905号)负责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按需同步征求教育、住建(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验收要求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验收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9〕23号)要求,实行联合验收,教育部门参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工程的联合验收。
四、移交程序 市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市教育局负责接收管理。县级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属地政府负责接收管理。验收合格后,由市教育局或属地政府指定接收单位负责物业接收工作,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手续。档案材料移交清单应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9〕23号)的材料清单办理移交。包括:(1)实物移交,签订实物移交清单;(2)档案材料移交,签订档案材料移交清单(见附件2);(3)产权移交,开发建设单位在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初始登记的15个工作日内与接收单位签订产权移交协议,并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接收单位办理资产接收后,应做好相关资产账务处理。
五、其他要求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设计、验收、移交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有关问题,确保江府〔2018〕32号文落到实处。
发文日期: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