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9〕1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严格规范

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9〕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为推进我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江门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评价各级行政机关是否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维护法律权威的标尺,对树立行政执法管理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短板治理,加快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着力点,推动形成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补齐依法行政短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合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到“法有规定不可违,法无授权即禁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坚持合理行政的原则。行政执法要以目的正当性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按照行为适当的原则,坚持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程序正当的原则。行政执法应当坚持程序公平、执法公开,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社会可接受度。

4.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减少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

5.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非因国家、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向社会提供的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要全面、准确、真实。     6.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要保持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实行严格执法

(三)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更加重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建立公平、规范、有效的监管模式,切实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五)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重点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六)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部门的主体信息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1.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并由“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等形式予以明确。     

2.依法接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其他行政部门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可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例外。委托执法应当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委托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同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七)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需从事执法相关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网络培训和网上考试,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实行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将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机制,切实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对不按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坚持规范执法

(九)规范行政执法流程,遵守执法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七条程序信息的相关规定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服务指南等。

(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及时将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清单信息、监督信息、执法人员身份、执法窗口岗位、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

1.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每年 1 月 31 日前应当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并形成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要不断完善文字记录,使用规范的文书记录相关执法活动。

2.要规范音像记录,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3.要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平台或存储器。

4.要规范行政执法档案,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做到及时归档,并认真参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提高案卷制作的规范化水平。

5.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与执法机构相分离,并按照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对于基层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问题,可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

2.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等;三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4.要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按审核流程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未经法制审核便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案件承办机构及相关承办人员的责任。

5.案件未通过法制审核被退回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提升公正执法

(十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告知的相关规定,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的内容、法律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为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让行政相对人“最多跑一次”。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十五)严格执行回避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二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机关其他负责人集体决定。部门行政规章对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坚持罚缴分离,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原则。除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十七)准确适用行政执法依据,确保实体公正,防止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法文书能准确适用相应的条款,执法行为的种类、幅度要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八)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在具体执法案件中予以运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裁量规则和标准,要根据本单位现有职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并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严格执行,切实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五、促进文明执法

(十九)转变执法理念。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凸显社会主义法治新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每一项执法活动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十)改进执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重点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执法方式,努力做到融法、理、情于一体,力求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

(二十一)提升执法素养。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和研讨交流,加强执法人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打造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二十二)严明执法纪律。行政执法部门要严禁执法人员态度蛮横、粗暴执法,以执法名义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高压整治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罚代管的行为。

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二十三) 按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整体部署,推进重点领域执法体制改革,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市场、交通运输、卫生综合监督等综合执法队伍。

(二十四)优化力量配置。推进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做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

(二十五)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的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各方监督,多管齐下,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或不当执法、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刁难企业和群众等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行为以及零执法、消极执法、怠于履责、监管缺位等惰政懒政的情况,要进行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或者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要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规定,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要对案卷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2.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构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高度重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复议建议等的办理工作,及时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情况报备同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

3.要加强专门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勤政廉洁情况的监督。

4.要注重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开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负责人参加《民生热线》等监督途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权利,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批评与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违法案件,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回应社会关注,落实责任追究。

(二十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落实岗位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实行赔偿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追偿责任人的赔偿费用。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解决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发生争议的,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权、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进行协调。

1.涉及同一系统内部不同地区行政执法部门间因管辖区域等问题产生的争议,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2. 涉及具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时发生的争议,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部门间因管理职能交叉产生的争议,由县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

3.涉及综合管理领域内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因管理事项分工以及执法衔接、配合等问题产生的争议,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协调。

4.争议未协调完毕之前,不得单方作出处理决定。协调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发现不立即执法可能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由某个行政执法部门先行执法。

(三十)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可参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三十一)实行行政执法数据报送制度。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一次行政执法数据,如存在零执法的行政执法类别应说明原因情况。7月31日前报送1-6月份的执法数据,次年1月31日前报上一年度的执法数据。报送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十二)实行行政执法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行政执法败诉案件情况。报告案件范围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的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违法或者无效的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报告内容包括:原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判决裁定的结果;诉讼中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原因,改变的结果;败诉的原因和经验教训。

八、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平台作用,切实抓好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责任意识,把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落实,加快优化我市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三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要重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证与其承担的执法工作任务相匹配。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要保障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运作等经费,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和装备水平。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力度,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及时有效地解决短板。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中对加强行政执法作出针对性部署。要通过开展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总结提出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对策或建议。

(三十六)强化考核及结果运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要将其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目标考核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

(三十七)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执法案卷典型案例的通报制度,每年至少评选一次优秀案卷和问题案卷供本系统或单位执法人员学习借鉴,指导提升我市的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三十八)本实施意见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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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