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江门市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江府构〔2019〕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成才,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江门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名单
主 任:利为民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副主任:江宁进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陆黛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朱运梅 市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
张 璐 市教育局局长
梁钊俊 团市委书记
成 员:吴超雄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岑崇浩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耀华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刘利元 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 珉 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雁冰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 勇 市司法局副局长
邝世铭 市财政局副局长
曹志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礼辉 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甄瑞珠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黄伟忠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罗 新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邓水明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黄 标 市总工会副主席
林沛华 团市委副书记
李艳嫦 市妇联副调研员
李润娇 市残联副理事长
梁美贤 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团市委承担。
二、目标任务
(一)坚持党政主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各方面开展好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二)坚持教育、服务、管理三结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把教育、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以教育指导服务、管理,在服务、管理中体现教育,帮助未成年人解疑释惑和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三)坚持建设与整治相结合。要净化社会环境,坚决铲除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因素,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努力为未成年人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四)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广泛调动公民、家庭、学校、企业、社区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网络。
三、工作职责
(一)深入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坚持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方针,各成员单位协调一致,各司其职,形成健全完善的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体系;充分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教育、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安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确保未成年人充分享有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得到有效控制,数量不断下降;确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不断减少,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四)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司法保护制度,加强司法活动过程中的教育和后期矫治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矫正帮扶,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四、职责分工
(一)市中级法院
充分发挥审判作用,依法惩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中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加强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健全少年审判庭和少年审判合议庭机构,集中归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优化少年审判机制和职能,推进量刑规范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着力抓好教育和挽救,开展延伸帮教,防止失足少年重新犯罪;形成我市未成年人案件年度分析报告,通过审判工作以案释法,积极指导和组织青少年开展“模拟法庭”“法制进校园”活动,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联合团市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推动建立少年司法社工、义工人力资源库,把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心理测评与疏导、考察帮教等延伸工作交由司法社工、义工承担,进一步加强司法协作,提升延伸工作的专业性。
(二)市检察院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建设,维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押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起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落实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与测评、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回访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依托“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面向观护对象提供教育考察、心理矫正、行为矫正、学习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矫治帮扶;对依法不捕、不诉未成年人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落实综合治理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配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
把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作为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牵头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和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协调有关部门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引导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文艺作品和文化产品。
(四)市委统战部
依法保障华裔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会同民政部门收集、登记、统计和分析我市华裔未成年人有关信息;参与做好华裔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华裔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华裔未成年人服务工作。
(五)市委政法委
结合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创新试点,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考核;协调各部门处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市教育局
牵头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中学校保护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和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选派工作,帮助、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预防体系,通过多方的协调来共同防止外来工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发生;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长定期交流制度,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教育轮训,并纳入中小学德育工作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教育公平;制定学生健康档案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食品、饮用水、药品、卫生保健、消防、住宿、运动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儿童常见病防治体系;进一步牵头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推进家长学校工作;落实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复学、升学,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帮助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顺利重返社会。
(七)市公安局
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逐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办理机制;指导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加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有效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开展校园安全工作形势研讨会;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地区及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校周边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在治安情况复杂学校的周边路段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制止、查处扰乱校园秩序和殴打、敲诈勒索、抢劫、抢夺等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学校门前和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校周边路段的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加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门前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配合教育、司法部门落实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消除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加强对看守所羁押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和改造工作;配合基层组织和单位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刑满释放和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牵头会同教育、侨务等部门建立信息数据库,切实摸清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工未成年子女、华裔青少年的底数,打造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沟通平台,落实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制。
(八)市民政局
指导各市(区)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负责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兼职人员,做好社会救助对象中未成年人的生活救助工作;与残联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并为其接受教育和治疗康复创造条件;牵头建立和完善孤残儿童、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开展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为流浪乞讨儿童提供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等救助保障服务;开展孤残儿童和生活有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帮扶工作;推动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购买社工服务,引导、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对从事青少年事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
(九)市司法局
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列为宣传、普及法律常识、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列为普法规划检查验收的重点项目;会同公安、检察、法院和教育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未成年人法律服务,为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未成年人法律维权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人力支持;做好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改造、教育矫治工作;协同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重新犯罪;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会同公安、检察、法院、团委、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
(十)市财政局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在市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经费;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积极支持青少年宫、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等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场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未成年人劳动维权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人力支持;严厉打击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查处违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行为,保护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就业创业和自谋职业进行帮助指导。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指导、协调、督促各市(区)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指导、督促公路管养单位科学设置公路经学校路段的交通安全指示标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条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接送学生车辆道路运输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管辖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的交通运输环境。
(十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和个人创作或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艺作品、文化产品;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文艺作品、网络游戏等的监管,避免出现涉黄、涉暴、违背公序良俗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牵头开展网吧整治工作,健全网吧日常运营监控管理制度和管理协调制度;建立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上网服务场所,并有实现持续运营、规范管理、健康上网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的清理整顿及对各文化艺术单位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的检查、监督;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出版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出版物;在各类教育基地和博物馆、艺术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十四)市卫生健康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医疗志愿者、心理健康志愿者队伍建设,整合医疗实务工作者资源,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心理方面的宣讲辅导和重点个案的公益治疗;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青少年艾滋病防治宣教和援助工作;做好未成年人疾病控制工作,落实儿童预防接种,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卫生状况监督检查;加强对美容、医疗整形机构监督。
(十五)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销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商品的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有关场所规定的行为;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部门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为刑释解教青少年从事市场经营行为提供帮助;指导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广告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宣传普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指导企业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玩具和用品,加强对校服等学生生活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为未成年人提供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对产品质量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积极协调未成年人在食品安全和用药安全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部门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餐饮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对用于未成年人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管,强化对含麻复方制剂以及疫苗等重点品种的监管。
(十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指导和督促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周边所属市政建设及公共设施的管理整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十七)市总工会
对广大职工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教育职工知法、懂法,督促职工依法做好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培养和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就业问题的监督处理和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企业不得非法使用童工和做好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单亲困难职工子女的助学、助困等帮扶活动。
(十八)团市委
通过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倾听未成年人呼声、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服务发展;施行督促意见书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针对未成年人特点,深入开展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和自护教育,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为偏差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推广社工理念和专业手法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应用和普及;依托社区、学校、青少年宫等,广泛凝聚社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未成年人文化科技体育活动;选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先进典型,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监测未成年人权益发展状况,研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的重大事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妇联
采取多种形式对家长进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家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加强妇联系统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优惠向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开放;发挥基层妇联和妇女自治组织的作用,以多种形式扩大家庭教育指导的覆盖面,提高家长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区保护的有机结合。
(二十)市残联
积极推动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服务和社会保障特惠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切实维护残疾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切实保障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扶助残疾未成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严厉查处侵害残疾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二十一)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特有的优势,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重点立足基层和社区,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和生活指导;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开展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有重点地进行调研,向党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成员单位同时需承担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发文日期:201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