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府函〔2023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3310


江门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强省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工作、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设在江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考核各县(市、区)贯彻落实上级质量工作部署、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促进公平竞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消费者、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和措施见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具体考核要点参考每年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及实际情况而定,相关考核指标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要求及进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公布。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评分排前4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B级(考核等次未达到A级、得分80分及以上)C级(得分60-79分)、D级(得分59分及以下)。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根据国家、省、市重点质量工作的部署和考核要求,市质量强市办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明确质量工作考核目标和要点,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自我评价。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依据年度质量工作考核要点及考评细则,结合本地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按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自评,逐项打分,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实证材料报市质量强市办。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根据每年度具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该年度各县(市、区)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和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办会同有关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呈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

对考核结果为C级或者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最后一名的,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市领导约谈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连续计算的年份自本办法施行的年份起计算)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门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江府函〔202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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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