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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申请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哪些规定?


市直部门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海洋局)


内容: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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