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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七种情况,可申请再生育子女。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2)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3)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应提供外省一方户籍地出具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受理机构:
夫妻双方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再生育申请。若女方是省外(或省内江门市外)户籍,男方是蓬江区户籍,并且夫妇居住在男方户籍地的,可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再生育申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夫妇持所需材料到蓬江区各邑门式服务中心,填写《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扫描证件材料,通过系统流转给夫妇户籍地镇(街)卫生计生局审核。
五、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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