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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
未婚子女可以随时投靠父母入户;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原则上随抚养方迁移户口,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根据协商意见,将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至非抚养方处。
被投靠人在江门市城区(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下同)、各县级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村(居)有合法稳定住所,为照顾父母需要,允许其1名已婚子女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投靠入户,已婚子女家庭(包括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辖区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除外。
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父母、子女、已婚子女配偶及其随迁的未婚子女、入户地户主、入户地房屋产权人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及工作单位证明
③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④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6)无住房证明(按实际情况二选一)
①已婚子女迁入父母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需提供其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②迁入个人租赁住所或被投靠人户口挂靠在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如果申请人是已婚子女,则需提供申请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被投靠人及其配偶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如果申请人是未婚子女,则需提供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及其配偶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7)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迁入个人租赁住所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8)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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