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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蓬江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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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 未婚子女可以随时投靠父母入户;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原则上随抚养方迁移户口,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根据协商意见,将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至非抚养方处。 被投靠人在江门市城区(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下同)、各县级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村(居)有合法稳定住所,为照顾父母需要,允许其1名已婚子女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投靠入户,已婚子女家庭(包括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辖区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除外。 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父母、子女、已婚子女配偶及其随迁的未婚子女、入户地户主、入户地房屋产权人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及工作单位证明 ③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④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6)无住房证明(按实际情况二选一) ①已婚子女迁入父母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需提供其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②迁入个人租赁住所或被投靠人户口挂靠在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如果申请人是已婚子女,则需提供申请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被投靠人及其配偶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如果申请人是未婚子女,则需提供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及其配偶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7)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迁入个人租赁住所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8)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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