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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集体户管理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一)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各级公安机关也可根据实施情况,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地址设立空挂集体户,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二)企业(含民营企业)员工数量50人或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以不受员工人数限制),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企业员工数量以当月该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保人数为准。企业集体户地址的厂房(办公区或生活区)属于租赁的,需经产权人同意后,方可设立集体户。
2、所需材料:
(Ⅰ)经市(区)批准设立的单位开设集体户:
(1)开设集体户申请书
(2)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会委)相关文件(复印件由单位盖章,视为已验原件)
(3)集体户专门管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Ⅱ)企业(含民营企业)开设集体户:
(1)开设集体户申请书
(2)企业(含民营企业)员工购买社保人数50人或以上的证明(高新科技企业不受员工人数限制)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集体户专门管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5)办公经营场所的合法所有权证明(厂房或办公楼或生活区,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①《房地产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书》
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④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
(6)办公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关系需提供)
(7)同意在本单位(人)的办公经营场址设立集体户的声
明书(租赁关系需提供)
(8)办公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租赁关系需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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