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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迁移


蓬江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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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和婚龄限制。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 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夫妻双方、随迁子女、与军人(或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申请人配偶的父或母、入户地户主、入户地房屋产权人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3)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身份证件(按实际情况提供) 《军人身份证》及《军(警)官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件(如属外文证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 (4)结婚证 夫妻双方《结婚证》(如属外文证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 (5)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及工作单位证明 ③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④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7)婚姻状况声明书(按需提供) 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 (8)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迁入个人租赁住所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9)无住房证明(迁入个人租赁住所或被投靠人户口挂靠在非直系亲属户内的需提供) 申请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10)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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