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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夫妻投靠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和婚龄限制。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
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夫妻双方、随迁子女、与军人(或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申请人配偶的父或母、入户地户主、入户地房屋产权人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3)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身份证件(按实际情况提供)
《军人身份证》及《军(警)官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件(如属外文证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
(4)结婚证
夫妻双方《结婚证》(如属外文证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
(5)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及工作单位证明
③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④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7)婚姻状况声明书(按需提供)
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
(8)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迁入个人租赁住所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9)无住房证明(迁入个人租赁住所或被投靠人户口挂靠在非直系亲属户内的需提供)
申请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10)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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