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不涉及现场核查)
办理依据: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 号);
4.《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海府办〔2015〕1号);
5.《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1号)
6.《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规[2017]1号)。
办理机构: 江门市江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办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和操作流程图
3.与变更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4.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方法: 申请人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决定→发证
办理时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 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88号江门市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早上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逢周五下午14:00至17:00
咨询电话: 0750-3861269
其他: 1.投诉渠道
接收投诉部门:江门市江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电话投诉:12345、12331、3861769;
网上投诉:http://113.107.142.14:12345/default.aspx;
http://www.12331.org.cn/
信函投诉: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368号二楼
2.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单位: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地址:江门市江门市星河路36号、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
行政复议电话:0750-3281997、0750-3817188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jianghai.gov.cn , http://fda.jiangmen.gov.cn
3.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单位:广东省江门市鹤山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
行政诉讼电话:0750-886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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