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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如下疾病情况之一,且诊断明确、适合居家并需要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治疗和护理,有近两年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或门诊诊疗记录的:1.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2.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3.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4.需长期卧床休息的骨折(仅限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坏死或股骨头置换术后,髋关节骨折或置换术后);5.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6.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7.肝硬化失代偿期;8.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或褥疮;9.在家进行腹膜透析的尿毒症;10.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二)参保人体弱行动不便,长期卧床,到医疗机构连续就诊有困难,并存在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指中度及中度以上功能障碍)才可建床。(三)家中有监护人照顾、与建床医疗机构保持定期联系能力,并能协助医生、护士对参保人进行相关护理。(四)由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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