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离休干部在国内异地安置居住的,应在居住地指定一至两家公立医院作为约定医院,并填报《江门市医疗保障异地约定医院申请表》,由单位报医保待遇科备案。在国内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每年须向我局提供由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医保待遇科凭生存证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2)离休干部在约定医院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先离休干部自己垫付,然后由单位或本人到医保待遇科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报销手续。门诊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门诊收费收据原件、门诊病历或处方复印件;住院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住院收费收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收费明细表(医嘱费用查询单)、出院小结或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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