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工伤医疗费报销待遇。只要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终结且被鉴定为残疾后,以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放。标准为: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3) 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本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具体标准为: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护理费以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护理费: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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